51%.34%.15%合作開公司分別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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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股東擁有的權利為相對控制權。如果你擁有51%的股權,可以做出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等。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2)34%:股東擁有的權利為安全控制權。只要你擁有34%及以上的股權,想要做出修改公司章程這種級別的決定,就必須要通過你的同意,換句話說,你擁有了對這種級別事項的“一票否決權”。

(3)你說的持股比例15%,實際應該是持股比例10%。這個持股比例下,股東擁有的權利為臨時會議權。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雲上天1224


一家公司的股權結構為51%+34%+15%,加起來正好是100%。其中持股51%者比例最大,為了方便表述,我們稱之為大股東。持股34%者和持股15%者比例較小,且二者相加結果僅為49%,未能超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二者的權利基本雷同,不再進行分別敘述,我們一併稱之為小股東吧。

對於大股東和小股東在公司的權利享有問題,共分兩個部分來說明。

一、大小股東共享之權利

公司法賦予股東一定的權利,對於這些權利,無論是大小股東,皆可以依法享有。這些權利主要有: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優先購買權等等。這些共有的權利,並非這裡要講的重點,畢竟這一提問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分別權利”。

二、大小股東分別享有的重要權利

(一)大股東享有的重要權利

1、重大問題表決、決定權利。因為大股東已持股51%,成為了控股股東,因此除非法定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它的重大問題,即使兩個小股東持不同意見,大股東提出的方案也能通過股東會的表決而生效。

2、委派更多董事的權利

因為持股比例已佔51%,因此大股東委派進入董事會的董事人數,在數量上也會大於兩個小股東所委派董事的人數之和,這樣一來,大股東就可控制和支配董事會,大股東所主張的一些重大事宜,也就能在董事會的層面上得以通過,也可以通過董事會任命主要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小股東享有的重要權利

1、修改章程的否決權。

按照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此案例中,大股東的表決權尚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因此三個股東中無論大小都無權單獨達到修改章程的目的。

小股東完全可以利用這一有利條件,在成立公司之初,將有利於自身的條款寫進章程中,之後就連大股東也不能隨便改動了。章程中已有的有利於小股東的內容,也可依此處理。

2、委派監事的權利

因決策權為大股東所掌控,所以為了平衡大小股東的權益,小股東可以提出公司監事由小股東委派。監事的作為主要是起監督作用,以保證公司能夠正常平穩運行,監事所享的檢查公司財務權、起訴權等權利,可以為小股東提供一種牽制大股東的力量。

3、召集與主持股東會的權利

如果大股東做出了一些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又不同意按小股東的意見召開股東會解決,則按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每個小股東的表決權都超過了10%,都享有這一權利。

當然,大小股東分別享有的具有特色的權利,還不只這些。我們這裡僅列舉一些較為重要的,不再逐一說明。

三、股權權利可作特別約定

需要強調的是,股東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必然與持股比例完全相等,法律允許同股不同權的情形存在。比如本例中最小股東持股15%,股東們在章程中也可以約定這個最小股東享有30%或者其它比例的表決權、分紅權。出現這個情況,一般是該股東身上具有巨大的隱性資源(如不脈眾,客戶多),可以為公司獲取高額利潤。如果小股東具有這種巨大價值的資源,是完全可以要求在章程中約定享有比其持股比例大得多的股東權利。


股林痴者


借這個問題,我來分析一個流傳甚廣的錯誤認識,即所謂的股權生命九條線問題:指67%、51%、34%、30%、20%、10%、5%、3%、1%的股權(份)比例。其一般論述如下: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以上描述存在諸多謬誤,這9點混淆了有限公司(公司法稱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公法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諸多規定,比如3、4、5、7都是對“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的規定,而且並不是《公司法》的規定,跟“有限公司”的關係還隔著八條街!對於一般的朋友合作成立的“有限公司”,雖然公司法也有很多約定,但是有多達20多項重大事務賦予了股東在章程中進行約定的權力。

我們先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版,以下稱《公司法》)法律條文。

一、 從《公司法》的內容結構圖(如圖一:公司法目錄結構)從總體上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圖一:公司法目錄結構

《公司法》對兩種形式的組織進行了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體條款有明確,即“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股份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但是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在許多方面存在本質不同,所以《公司法》第二、三章是專門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條款,第四、五章是專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條款。

二、 責任承擔方式差異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這裡一石只指出“認繳的出資額”與“認購的股份”的差異,不做具體的法理上的辨晰。

三、 來看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具體事項和權利上的一些約定的本質差異。

1. 股東數量和特點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中國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東分紅比例是可以約定的,持有50%的股權可以約定只分10%的利潤,也就是同股不同權。但是股份公司則必須同股同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至於在美國、香港出現的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權情況,這是另一個問題,這裡不展開。

3. 看看10%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4. 再以表決權為例,與分紅權一樣,有限公司是可以約定的,可以同股不同權。在有限公司的相關條款中出現了很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行。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5. 看看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 轉讓、繼承股權(股份)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是有優先權的,當然這個優先權可以通過章程約定進行修改。股分公司則不存在這樣的約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四、 總結

顯然,有限公司責任公司更強調股東的意思自治,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公眾公司的公平公開。本質而言,有限公司是“章定”類型的公司,更多的是人合,講究股東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已經約定或者股東後來達成一致,公司的絕大多數事務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定。所以有限公司表面是資合,實際是人合;比如咱倆達成一致成立有限公司,你股權比例99%,我只有1%;但是可以約定投資100%由你出但你只做財務投資,公司管理由我說了算;而且可以規定利潤你只分1%,而我99%……你說這是資合還是人合?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披著資合的皮,幹人合的事!正是因為如此,有限公司在股東人數上規定了50人的最高限制,因為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股東是認識的,需要商量協調的。

股份公司則不一樣,發起人數量為2-200人,全都認識已經相關困難;如果採用募集方式設立,可以向公眾募集,在發行市場打新的的人,可以千千萬萬!

所以,所謂的股權生命九條線問題:指67%、51%、34%、30%、20%、10%、5%、3%、1%的股權(份)比例問題是謬論!如果你與朋友合作開公司,最重要的是兩個文件:

1. 投資協議

2. 公司章程

特別是公司章程,可以謂之公司的基本法。對公司章程進行具體約定,可以最大程度防範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與高管之間的糾紛,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糾紛。依據《公司法》,公司在章程中可自主約定非常多的事項,一石數過,涉及20多項。把這些東西約定清楚了,可以為公司建立起良性、強大的治理結構的,從而保障公司業務和管理活動的有限開展,哪怕將來出現股東意見不一致、股東與高管意見不一致、個別股東或者高管做出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有明確的解決機制,不會出現相互扯皮,爭論不下的局面。

五、 延伸思考

1. 創業企業,如何利用章程約定保證創始團隊的控制權,防止被資本大鱷掃地出門?

2. 雖然中國法律目前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但是世界上很多地方可不是這樣的,所以在美國上市的阿里巴巴,馬雲只有約7%的股份卻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進而控制整個公司。京東的AB股又是與阿里不同的另一個典型案例。

3. 就算是國內,股份公司也不是沒有途徑通過章程實現對公司的長期控制。不知道大家記得“寶萬大戰”不,姚老闆就是發現了萬科章程沒有相關約定才敢不惜一切代價狙擊萬科,至於其最終沒有得到控制權不是法律的事情了。更早的,盛大收購新浪失敗並導致自己沒落,則真的是因為章程問題。因為新浪公司章程中有所謂的“毒丸”條款,盛大沒有看到,收購開始之後導致盛大準備的現金永遠無法達到控股的水平!具體的故事,大家去網上搜索了。

4. 類似“毒丸”這樣的辦法還有很多,比如“金降落傘”、“銀降落傘”等等。

一石不會販賣“股權生命九條線”這樣似是而非的東西,但是也告誡廣大創業者朋友,合夥創業,價值觀統一非常重要,即使價值觀統一,也要有詳細的投資協議、詳細的公司章程,因為在鉅額利潤或者巨大風險面前,很多時候不是哥們義氣可以左右,很多時候不是哥們不講義氣,而是他們無法掌控自己,他們可能會受到家人、朋友、利益的控制。


財務洞察


因為我國施行的是“同股同權”政策,所以這些比例一般意味著:

51%絕對控股,能保證不經你的同意,所有重要決策無法通過。

34%,充滿了變數的合營方或投資者。

如果只有兩個人,約定必須經過2/3投票才能決策,那麼身份是合營方,因為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同意,才能完成決策。

但如果約定過半投票權即可通過,那麼你的身份只是個投資者,對方能完全控制企業。

總的來說,股份持有人越多,34%的股權持有者說話分量越足!

15%,重要的投資者

以上是通常情況,股權持有的份額大小並不決定決策權,決定因素在兩點,投票權和公司章程

投票權:一般是多少股權對應同等的投票權,但不排除有潛在表決權的存在,比如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表決權(例如簽訂了表決權轉讓的協議,只佔有分紅權,不佔有表決權)

公司章程:約定什麼情況下通過公司決議,一般有通過50%、2/3、全員同意等情況。如果公司章程約定在全員同意才能表決通過公司的決議,那個任何一位股份持有者無論股權持有份額大小,都具有極大的決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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