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网友约定旅行却被强奸,女子气愤偷走戒指,如何评价此案?

编者语:匆忙的工作占据了我们这些上班族大量的时间,因此难得旅行放松身心。毕淑敏说:旅行是为了抵达内心和远方。其实人生不就是一场规定了终点的旅行吗?网络的世界给现实的世界打开了一扇窗户,但是这个窗户里因虚拟会滋生很多犯罪。

【案例】王某(男,27岁)为某知名软件公司程序员,当然工作经常加班,但是工资高,年度工资加上分成可以拿100万。有人说这种忙是有价值的,因为工资确实给的足够。王某平时工作就是对着电脑,没有女朋友的他也学会了网络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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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王某认识了很久了一个大学生(女,20岁),两人谈理想,谈人生,朱某谈话之间透露着自己喜欢旅游,喜欢自由的天性。王某请朱某到西藏旅游,并顺便带了一个戒指,但是发现朱某长相不行,也就放弃了送戒指。但是,王某称朱某喝醉之后,还是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而朱某一生气,将王某所买的戒指(经过鉴定,价值1万元)偷走。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王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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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认定重点有:

男子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强奸罪的结果

男子必须为14周岁以上,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男子使用了暴力、猥亵和其他手段使女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

本案中,王某年龄是27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其利用朱某醉酒之时,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其在朱某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朱某并没有同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为可以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

朱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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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别人的财产权。

盗窃本质是

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本案中的戒指,尽管王某本来是想送给朱某的,但是这种想法只是存在于王某的内心,王某并没有真的实施赠送的行为,因此戒指是属于王某的财物无疑

朱某直接将戒指拿走,当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其被王某强奸,但是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朱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盗窃罪以盗窃数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轻重程度。

戒指数额一万元,无论按照哪个省的立案追诉标准,均达到了数额较大因此朱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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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朱某本是本案的被害人,却因为贪图便宜,却突然成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朱某两人均锒铛入狱,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当然如果王某以交付戒指,约定和朱某发生性关系,那就成了卖淫嫖娼行为,此时两人都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拘留罚款就可以。

因此不同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结果,一切都有法,一切都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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