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見義勇為成‘肇事者’,反被索賠40萬,法院判決了

 事發經過: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陽市的一個居民小區,一名騎車男子和一個小男孩發生碰撞,正帶著孩子在一旁玩耍的孫女士看見後上前扶起了受傷的小男孩,並攔住了騎自行車的男子,據瞭解三位當事人都是住在這個小區。

  發現孩子倒地受傷後,該騎車男子拒絕承認是自己撞了小男孩,還聲稱“是小孩撞我的”,準備推車離開現場。

  因為這名倒地的孩子是她孩子的幼兒園同學,孫女士出於責任心,上前扶起孩子後和‘肇事者’進行理論,可‘肇事者’卻要堅持離開,由於不是這名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孫女士立刻和孩子的家長取得了聯繫。

 

女子見義勇為成‘肇事者’,反被索賠40萬,法院判決了


 我想遇到這種事情,任何一個有著責任心的人士都不會坐視不理,任由‘肇事者’離去,為了能將事情解決,孫女士則堅持讓男子留在現場,等待小男孩的家人趕來處理。

  呼叫男孩母親的同時,孫女士攔在騎車男子的自行車前,要求他再等一會兒,可這名男子則卻執意要離開。

  見這名男士情緒激動,孫女士怕在這種情況下,,男士會做出什麼事情,當即撥打了110報警。

  可意外偏偏在這個時候發生了,騎車男子坐在小區門口的石墩子上,大概做了兩分鐘,接著一頭栽在了地上,人事不省,孫女士急忙跑過去查看男士情況,並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等醫護人員到達現場的時候,騎車男子因為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該騎車男子姓郭,57歲,患有多種高危疾病,事發時剛從醫院出院一週。


女子見義勇為成‘肇事者’,反被索賠40萬,法院判決了

 原以為此事就會如此過去,可沒想到兩個月後,孫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由於孫女士是郭先生死亡事件的當事人,所以郭先生的家屬認為孫女士應當對郭先生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因此將孫女士和該小區物業一起告上法庭,並向孫女士和小區物業索賠40多萬元。

  當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孫女士覺得非常的委屈,自己路見不平居然成了被告,而且當時是自己鄰居的孩子被人撞了,那個男子有五十多歲,而被撞的孩子才五歲,如果任由男子離開的話,以後萬一自己的孩子在這個小區或是外面被人撞了,也沒人理的話,那麼今後在這個小區裡面,孩子出來遊玩將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所以她才第一時間上前阻止這名男士離開,並和孩子的母親取得了聯繫。

  可是原告的代理律師卻說,郭先生死亡之後,孫女士沒有對自己的過錯有足夠的認識,對於死者及其家屬沒有賠禮道歉,並參加死者的追悼活動,造成了死者家屬心裡上的傷痛,如果孫女士能及時和死者的家屬進行溝通,並對死者家屬做一些安撫的話,這個官司可能根本打不起來。

  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三個問題展開了辯論:

問題一:事發當天,被告孫女士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問題二:被告孫女士的行為與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問題三:被告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責任?

  原告認為,當晚孫女士的行為存在多點過錯。在事發之前,被告孫女士與受傷男孩的母親是相識的,因此她的行為並非單純的“見義勇為”,而是在承擔一定的照看義務。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未對受傷男孩盡看管責任,導致小男孩在小區通道撞到郭先生的自行車,是被告孫女士的第一個過錯。

  不過小編認為,這個理由有點太牽強了,認識受傷男孩的母親並不一定要對受傷男孩的行為進行看管,兩者根本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並且事情是突發,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人看到一個孩子被一名男士騎車撞倒都會第一時間上前進行查看,這是對弱者受到傷害的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而且男孩確實是被男子騎車撞倒之後受傷了,所以她的行為並不是造成男士死亡的直接原因。

  並且被告的代理律師也指出,受傷男孩的母親在筆錄中明確提到,她只知道孫女士是自己兒子同學的媽媽,並不清楚孫女士具體叫什麼名字。由此可知,碰撞發生時,孫女士與受傷男孩之間沒有委託監管義務,她只是一位目擊者。

  被告代理律師還強調:“郭先生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騎自行車過程中,與一名年僅5歲的孩子發生碰撞後,且孩子已明顯摔倒受傷的情況下,最合理的做法應當是下車查看,並等待孩子的家長或者相關執法人員的到來,前來處理。孫女士作為該起相撞事件的目擊者,上前扶起男孩,發現其受傷後,勸說郭先生等待孩子家長的行為,完全合情合理,並無任何過錯。”

  對於原告認為孫女士當晚的第二個過錯,是她堅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為由,不許郭先生離開。

  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攝的視頻畫面裡,郭先生曾明確說是男孩碰到了自行車,因此孫女士當晚的言行是對郭先生的一種“冤枉”。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表示,究竟是男孩撞上了自行車還是自行車撞上了男孩,這涉及的是郭先生與男孩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與本案被告孫女士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

  要求目擊者在事發的那一瞬間準確劃分事故責任,其實是給目擊者甚至是未來每一個見義勇為的人設定了一個非常嚴苛的注意義務。必須判定責任方後才能進行阻攔、勸阻等幫助行為?這顯然是無比荒謬的。

  原告認為孫女士當晚的第三個過錯,是她在郭先生倒地後沒有對他盡足夠的救助義務。

  不過據電話記錄顯示,在事發之後,孫女士第一時間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原告代理律師稱,距離郭先生倒地處二十米外就有一個社區醫務站,一個真正關心老人、要盡救助義務的人,不僅要打120,還應該衝到救助站裡把醫生喊出來救人,孫女士的不作為導致郭先生錯過了搶救的最佳時機。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回應稱,孫女士完全不存在任何加害的故意,且發現老人倒地後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已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同時孫女士對郭先生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或懈怠,所以孫女士沒有任何過錯。


女子見義勇為成‘肇事者’,反被索賠40萬,法院判決了

  經過對雙方提供的視頻和相關部門提供的監控等證據來看,法院最終審理後認為,根據案發當晚小區業主群聊天記錄中視頻的發送時間及孫女士撥打110、120的電話記錄等證據,可以確認孫女士阻攔郭先生的時間為8分鐘左右。

  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女士與郭先生髮生言語爭執,但孫女士的言語並不過激,雙方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孫女士將手放在郭先生的自行車車把上,其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

  原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孫女士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因此,原告稱“孫女士實施侵權行為、對郭先生惡語相向”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該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在事發前孫女士與郭先生並不認識,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種危險疾病。法院認為,孫女士阻攔郭先生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利益,並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過失。

  除了孫女士,原告也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認為物業在小區的管理上存在過錯,應同樣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郭先生與小男孩在南門廣場相撞,並非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而是二人分別在此通行、玩耍時發生的事故。在郭先生與孫女士爭執過程中,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而且,郭先生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原告稱“物業公司對小區南門管理不善、應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30日,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郭先生的死亡後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對於整個案情來看,孫女士對於受傷男孩的救助在行為上沒有構成任何的過錯,可以說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如果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最後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話,那麼將會寒了很多人的心了,以後如果自己的孩子在街上玩耍被人撞到之後,沒人再會上前幫忙的,這不光是一件事情的結果,而是整個社會的一種價值觀和道德觀的體現。

  不過法院對這件事的最終判決還是相當公正的,這件事情將成為今後見義勇為世間的一個評判標準,能讓在遇到不公正的事情發生後,有更多的人出來伸一把手,讓正義得以延續。

  各位讀者,如果今後在路上遇到此類事件的後,你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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