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不配合業主對房屋質量驗收和維修怎麼處理?

哥是正義


開發商建的房子你非要物業來修。物業只是負責協調施工方的,施工方不來他們也沒辦法,建議還是去找開發商吧,另外看看購房合同或者兩書是怎麼說的,按之前約定辦事。


土木汪


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是在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前,由開發單位選聘並與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

雖由開發單位選聘,但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實施,是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的一項社會化管理服務活動,比如:

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單位。招標活動和有關資料,應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徵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並進行劃分登記;

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證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資料報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上述有關內容(《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以此保障業主就相關權利義務的知情權。);

開發單位應當在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小區相關資料;

。。。。等等。

按照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履行其職責,比如:

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參與並監督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

交房時,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協助開發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等等。

上述《物業服務手冊》以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等資料中會有約定,對於業主房屋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檢查(驗收)、彙總,報送給開發單位進行維修、處理。也就是說,維修責任是開發單位的(除有償委託給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外),但物業公司應當履行檢查和提報問題的責任。

總之,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其管理職責界定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前期物業公司也應按制度辦事,遵守職業規範。


回到題目中的問題,如果前期物業公司不配合,那麼業主或住戶的做法有:

直接投訴到開發單位的客服部門,畢竟他們之間有合同關係,一般會得到處理,但有時不那麼及時;

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投訴;

向當地建設工程質監站投訴。

上述政府部門的電話號碼會有公佈。在沒有得到處理時,還有政府的12315電話。

建議:不論到哪裡投訴,都應客觀地反映問題,以得到處理和解決為目的。


地產文集


前期物業給業主交鑰匙之後肯定給業主驗房,這是必須要做的手續之一,物業不可能不給業主驗房!

如果業主在交物業費簽收鑰匙之前或者物業驗房之後再找第三方驗房那物業沒必要配合,房子的質量問題是業主和開發商的事,商品房買賣合同裡寫的很明白,甲方是開發商,乙方是買房的業主,合同裡沒物業公司呀!

維修房屋那更不是物業公司的事了,物業就管公共區域!找誰買的房子找誰修去,開發商不好找那也得自己找,誰都知道房子貴,誰都知道房子是血汗錢買的!誰讓你自己買東西之前自己不看好了的?找物業幹嘛?物業既不是法院又不是派出所,有困難找民警,沒聽誰說有困難找物業的…哪個物業公司管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以外的事?吃飽了撐的?腦子進水了?別跟我說什麼物業有告知開發商的義務,怎麼算物業告知了?告知之後開發商死活就是不來修怎麼辦?怎麼界定物業的這個告知義務完成了?我沒看見哪個法律條文上說物業有告知開發商給業主修房子這個義務!A把B打傷了B自己不告知讓C去,C就替B去了?C是缺心眼麼?你們倆之間要是有好事我告訴他一聲,壞事誰替你告訴去?誰也不可能承擔這個責任呀!


爭取平常心吧


新房的質量驗收不是物業公司的職責範圍。

你的購房款交給開發商,開發商把房子交給你,雙方的買賣關係沒有物業公司的參與。

房子驗收你可以請驗房師幫忙,有質量問題的,你應該自己去找開發商交涉。物業公司可以為你提供協助,但不負主要責任。

因為物業公司只負責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設施設備、公共衛生、公共秩序的維護。業主房子內不屬於物業服務範圍。


執中bj1


留取證據,起訴開發商與物業管理為共同被告,並以沒物業合同,物業管理從事的是開發商售後保管空房工作為由,拒交物業費。

依據慣例,只承擔衛生費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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