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導讀:有些家庭似乎經過拆遷之後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反差?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違法徵收現象多發,而被徵收人又缺乏相關的法律認知。因而在這裡提醒大家,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城中村改造與舊城改造是推進城市化建設的重要措施,它的目的與初心無疑是積極的。得益於該項目的實施,不少家庭住房條件、生存環境、生活水平等有了質的飛躍。但社會上也有一些聲音,在表達憤懣與不滿,有些家庭似乎經過拆遷之後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反差?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違法徵收現象多發,而被徵收人又缺乏相關的法律認知。因而在這裡提醒大家,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一、城中村房屋參照城市房屋補償,標準不能降

城中村改造,無論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均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標準。因為土地性質不同,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但由於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城市化,地處城市,物價、房價都相對較高,如果按照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會無法保障農民的權益。被徵收人拿著這樣的補償根本無法在周邊城區買上合適的房屋,生活水平也會因此而下降。這樣的一種補償方式對被徵收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這樣才算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所以說,城中村拆遷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這一標準不能降。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二、無證房不等於違建,應依法認定併合理補償

像是城中區和舊城區,由於其年代久遠,房屋常常會因為缺乏證件而被認定為是違建,在正式拆遷時只給予極低的補償甚至時不予補償。這對被徵收方來說顯然也是不公平的,有些房屋缺乏證件是因為歷史原因又或者是當時的管理制度不嚴格,所以徵收方不能一刀切將其全部定性為違建,要尊重歷史與事實。事實上,違建的認定乃至拆除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流程,在徵拆時若簡單的口頭將其認定為是違建,這極有可能是徵收方主導的“以拆違促拆遷” 的非法現象,這是徵收方為降低拆遷成本進行的不良操作,大家要善於避開陷阱、善於維權。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三、徵拆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徵拆是為了推動城市的發展,同時更是為了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反而下降了,這是一種落後的表現,所以法律是明確規定了拆遷補償要確保被徵收百姓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並且有著長遠的生計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房屋徵收補償內容設置為這四項,一是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參考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二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我們被徵收人需明確,最後得到的這四項補償內容相加起來,不僅需要保障自身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還需要有所提高。若是這一點要求達不到,一定不能輕易的同意搬遷。

遇到城中村改造,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徵收人需把握這4點

四、對於貨幣與產權這兩種補償方案,被徵收人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關於徵拆補償方式的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也就是說人們可以根據自身狀況自由的選擇補償方式,或是要人民幣,或是要房產。而徵收方不得單向決定被徵拆人要選擇怎樣的補償方式,只提供一種選擇方式,這剝奪了被徵收人的選擇權,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徵拆的政策是好的,但在具體落實時,部分人受利益驅使,進行徵拆工作很容易就會有愧於百姓。建議大家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不要委曲求全,也不要害怕,要敢於和善於拿起法律這把武器來維權。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聯繫

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