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检察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引之公司经营指引

指引1

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疫情期间无法召开,请公司注意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请妥善留存会议录音、录像,做好会议记录和决议,及时以传签方式进行签署或交由参会股东、董事、监事补充签字、盖章,避免诉讼中无法举证。如部分股东、董事、监事未能参加会议,请注意书面说明未能参会的原因和对会议召开形式有无异议。

指引2

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无法到公司上班,请注意不要怠于履行职责,可以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履职尽责。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另行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对外开展业务经营,董事会可依据公司章程临时聘任其他人员代行其他管理人员职责,以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指引3

因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能主动或被动退出市场,此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引4

因受疫情影响,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无法按原定时间和地点召开,需要延期或取消,请股东大会召集人注意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指引5

如发行人、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事件,请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并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

指引6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债务人企业是因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请债务人企业依法及时向受案法院提出异议。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如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请及时向法院申请帮助协调复工复产。

指引7

如管理人在疫情期间无法现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请先接管破产企业能够以电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财产和资料,其他财产和资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延期接管,但请注意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履行好财产、资料等保管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

指引8

如受疫情影响,破产管理人无法组织债权人现场申报债权,请注意引导债权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破产企业债权人也请尽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述方式申报债权,避免因延迟申报债权影响自身权益。

指引9

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得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如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请管理人配合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引导债权人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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