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給消除個人徵信“汙點”,起訴銀行有用嗎?

烏魯木齊市民蔣某2012年1月在烏魯木齊市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同時簽訂了相關協議。2013年11月,蔣某突然收到銀行通知,告知其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產生逾期利息600餘元。蔣某置之不理,直至2017年7月,因該次逾期還款,其罰息及滯納金累計至3136元。鑑於蔣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不良信用記錄,烏魯木齊市某銀行將蔣某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將蔣某起訴至法院討要欠款。經法院調解,今年3月,蔣某將逾期利息及滯納金償還完畢,同時申請銀行將其個人徵信不良記錄消除,遭到銀行拒絕。今年5月,蔣某將該銀行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銷之前提交的其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說法】
“幾年來,蔣某消極迴避、拖延還款的態度及故意延遲履行的違約行為客觀上構成逾期還款的事實,他的逾期還款行為是被列為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的直接原因,銀行對於蔣某被列為不良信用記錄沒有過錯。”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簡易審判庭法官莫文靜說,鑑於以上根據,法院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莫文靜說,如果當事人因為銀行方面的失誤無端上了“徵信黑名單”,要立刻跟銀行和當地的徵信中心取得聯繫,提出異議申請,儘早讓銀行將其從“徵信黑名單”中撤銷,將不良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如果由於個人拖欠、逾期還款等原因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予刪除。”莫文靜說,蔣某不良事件終止不滿5年,要求核銷不良信用記錄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莫文靜同時提醒,徵信系統不是人為可以操作干預的,個人信用情況一旦被上傳至央行徵信系統,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也無法輕易更改。一旦因個人原因產生不良信用記錄,要儘快還清欠款,靜待時間逐漸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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