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法律後果嚴重:刑事+行政+民事+徵信

由於疫情的高傳染性,最好的防控方法就是切斷傳染源,但是仍有不少從武漢,或湖北返家的,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或是替家人隱瞞疫區接觸史,甚至部分有疫區接觸史的人,沒有采取隔離措施,造成了極大的疫情傳播風險,那麼隱瞞疫區接接觸史,造成果成的需要承擔那些責任呢?

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法律後果嚴重:刑事+行政+民事+徵信

可能承擔:

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個人徵信

在2003年,“兩高”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意味著,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法律後果嚴重:刑事+行政+民事+徵信

刑事責任和可能被行政處罰:

情況一: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故意隱瞞,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

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況二:從疫區返鄉,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

1.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如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和2可以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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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隱瞞疫區史,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給予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進行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個人徵信

除此以外,隱瞞到過疫區及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的事實,故意到公共場所或與他人密切接觸,還涉及個人的誠信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個人的徵信。上海等地已出臺政策,如隱瞞疫區史,明確規定記錄到個人徵信紀錄。

替親屬隱瞞的法律責任:

沒有去過疫區,但是替親屬隱瞞的,也可視情因不服從地方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不配合採取防控措施,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違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因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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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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