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交通事故:左膝半月板损伤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74684元

本所案例

2018年5月12日10时50分,董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号的小型轿车载乘屈某芳、杨某艳,沿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路口时,遇丁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的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此,因董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其车追撞前车尾部,造成

屈某芳(本所当事人)、杨某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认定书董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5月17日,屈某芳至鞍山市双山医院就诊,住院63日。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4日该中心作出辽大司鉴[2019]法医临鉴字第9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屈某芳左膝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辽宁鞍山交通事故:左膝半月板损伤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74684元

律师代理思路

经过我所律师代理,指导协助屈某芳准备证据并积极答辩,部分证据如下:

  1. 屈某芳提供事故认定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法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的交通事故的经过、责任划分、事故车辆及车辆保险情况有关联;
  2. 屈某芳提供的急救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诊断书,法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均系屈宏芳就诊医院出具,真实、合法,与待证的屈宏芳接受治疗、花销、误工时间的事实有关联;法院支持医疗费25202.29元。
  3. 屈某芳提供的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的护理费花销有关联;法院支持护理费12562.80元。
  4. 屈某芳提供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清单、完税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法院予以采信。因来源真实合法,且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法院支持误工费6963元。
  5. 屈某芳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复印件,法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为依法选取的鉴定机构出具,真实、合法,与待证的屈宏芳伤残等级及鉴定花销的事实有关联;法院支持伤残赔偿金74684元(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6. 屈某芳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予以采信,因来源真实合法;
辽宁鞍山交通事故:左膝半月板损伤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74684元

​法院判决

根据(2018)辽0302民初4548号判决书,法院判决屈某芳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芳医疗费25202.29元、伙食补助费6300元,护理费12562.80元、误工费6963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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