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守護客觀公平 重大立功涉矯對象減刑

4月20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應對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社區矯正人員因重大立功減刑案,履行檢察監督。

檢察監督守護客觀公平 重大立功涉矯對象減刑

經查,罪犯蔣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於2020年2月22日,在合浦縣石康鎮順塔村委會某處發現一名與合浦縣公安局發佈的懸賞公告中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黃某某高度相似的人員,立即將該情況電話彙報給石康司法所所長,由石康司法所所長將該情況通報給石康派出所。

石康派出所民警接報後趕至現場並在蔣某的積極配合下對周邊村落進行排查,於當日16時許將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抓獲。承辦檢察官瞭解到蔣某的立功表現及在矯正期間表現良好,認為這是社區矯正的一個正面案例,如果辦理得好,可能會起到"辦理一件,影響一片"的良好效果。承辦檢察官高度重視,多次向市檢察院領導報告,並積極與司法、公安等部門溝通,及時詢問和訊問有關證人、嫌疑人,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做了大量周密細緻的工作。

檢察監督守護客觀公平 重大立功涉矯對象減刑

檢察監督守護客觀公平 重大立功涉矯對象減刑

4月15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就蔣某在涉矯期間重大立功減刑一案舉行了公開聽證,聽取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對蔣某減刑監督案件的意見建議。最後經過評議一致認同檢察機關對該減刑監督案的審查意見。

合浦縣司法局認定罪犯蔣某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請對罪犯蔣某減刑的建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於開庭當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檢察監督職能,檢察機關認為罪犯蔣某的行為符合立功表現,同意執行機關提請依法減刑意見。

經法院審理查明,罪犯蔣某在社區矯正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並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且該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屬重大犯罪,應當認定罪犯蔣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條件。

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減去罪犯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四天,緩刑考驗期三年縮減為緩刑二年三個月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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