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時未交待受賄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案件回放】殷X能曾擔任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某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某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的請託,為上述公司謀取利益,並先後收受王XX、唐X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2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後因他人涉嫌受賄被調查,殷X能、王XX受賄、行賄事情敗露,遂商議殷X能向唐XX借款50萬元後退還給王XX以應付調查。故殷X能在接受紀委談話時稱曾向王XX借款50萬元用於購房且已歸還。經調查取證,殷X能才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公訴機關以受賄罪對殷X能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殷X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時未交待受賄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恆略論法】恆略律師事務所賈秀清律師表示,殷X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非法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72萬餘元,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關於殷X能是否構成自首問題,因殷X能未自動投案,且在接受調查談話時,未如實供述自己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王XX賄賂50萬元的罪行,而是辯稱向王XX借款50萬元購房且已歸還。在辦案機關調查取證證實後,才交代受賄事實,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恆略律師提醒】行為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非法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但是否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殷X能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時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經調查取證後交代了受賄事實,故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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