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未交待受贿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案件回放】殷X能曾担任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的请托,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王XX、唐X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因他人涉嫌受贿被调查,殷X能、王XX受贿、行贿事情败露,遂商议殷X能向唐XX借款50万元后退还给王XX以应付调查。故殷X能在接受纪委谈话时称曾向王XX借款50万元用于购房且已归还。经调查取证,殷X能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殷X能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殷X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未交待受贿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恒略论法】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殷X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72万余元,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殷X能是否构成自首问题,因殷X能未自动投案,且在接受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供述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XX贿赂50万元的罪行,而是辩称向王XX借款50万元购房且已归还。在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证实后,才交代受贿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恒略律师提醒】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但是否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殷X能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经调查取证后交代了受贿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