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怎么做?来看这份《政策指引》!

“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怎么做?来看这份《政策指引》!

近日

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了

关于开展2020年技能人才
“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工作的通知

“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怎么做?来看这份《政策指引》!

什么是企校合作学徒制?

哪些院校和企业适用?

具体该怎么做?

快一起来看看

厦门市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模式政策指引

“企校合作学徒制”

是指将企业传统的学徒制培养方式与职业、技工院校的培养方式结合,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学交替,更加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人社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相关政策和规范如下:

适用范围

一、院校适用范围:

1.各级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市内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2.各级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在厦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中心);3.其他具有培养能力、自愿参与、经人社部门确认同意的院校或机构。

二、企业适用范围: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正常生产经营且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2.重点支持本市“三高”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3.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开展范围。

基本模式

一、“先入企再入校”模式。

即在职学习培训模式。实施主体为企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组织在职员工集体或支持个人参加合作院校的学习培训。合作院校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学制、课程体系、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支持。企、校双方可在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

1.学籍和学制。企业员工在学校注册非全日制学籍,按照非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管理方式安排教学,在优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和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学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2.学习考核。实行学分制。学校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提出教学实施计划。企业学员按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培训和课程考核。累计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可获得学校毕业证书。3.技能考核。学、训期间,企业学员应参加校、企双方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或技能考核。成绩达标的,可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4.企业与学员之间的关系。在学、训期间,学员保留企业员工身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员工在学、训期间或结束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5.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委托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内容,企业可就学习考核和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6.学校与学员之间的关系。学员在学校以非全日制学生的身份接受学校的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相应的制度规定。学校可根据与企业的合作协议,加强与企业协同,提高学、训质量,促进工、学相长。

二、“先入校再入企”模式。

即跟岗顶岗、实习见习模式。实施主体为学校。学校根据加强学生实操能力培养的需要,在学生完成一定阶段的理论和基础知识教学后,以“工学相间”或“以工为主”方式,联合我市“三高”企业或我市其他重点企业,合作开展实操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缩短学生毕业后上岗的适应期。合作中,企业主要负责技能培养,学校主要负责常规教学。校企双方可在师资互通、课程体系上加强合作,在执行学制年限规定前提下,增加学生在企业接受技能培养的时间,相应减少接受常规教学时间。学校、企业以及学生的监护人建立学生在企业期间的权益保障、安全保护机制。同时保障学生毕业后就业的自主选择权。学校、企业、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应签订三方协议。

1.学生在企业期间的身份。

学生在企业跟岗顶岗、实习见习期间,仍然为学校全日制学籍注册的学生,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跟岗顶岗、实习见习三方协议时,如果学生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由学生的监护人参与协议签订。2.学生在企业期间的保障机制。学生在企业跟岗顶岗、实习见习期间,企业要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规定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向学生支付顶岗实习报酬,并且不低于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3.学制、工学计划和质量评价。学校和企业应严格按照不同办学层次相应的学制规定,制定联合培养方案,合理分配常规教学和技能培养时间。学生入企后推行班组化管理模式,跟岗顶岗、实习见习结束后,企业应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价。4.学校与企业关系。学校为实施主体,企业发挥实训设施设备优势与学校合作,通过接收学生跟岗顶岗、实习见习为后续招才引才创造条件。根据学校、企业、学生或其监护人三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其他规定。校企合作中,一是企业不得把合作学校的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二是学校不得异化为中介机构,把学生作为劳动力派遣给企业,收取费用。

三、校、企联招联培模式。

即定向培养模式。学校在招生计划确定之前,根据企业需求,与企业合作,开展定向培养。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招生环节、培养方案、过程管理、质量评价、毕业就业等环节的事项。学校、企业均应遵守学校学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一般规范,但可根据企业在技能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设计技能培养环节的实训教学。同时保障学生毕业后自由择业的权利。

学校学制、工学计划、质量评价、学生在企业期间的身份和保障机制等的管理,参照“先入校再入企”模式执行。

鼓励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政策

1.企业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工院校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依法依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支付员工在校培训费用前提下,按照下列政策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高级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补贴。补贴年限根据培养注册学制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2.支持实施学徒制培养的企业设立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支持设立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参与其他政府补贴培训项目,面向社会承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各类社会化鉴定考试。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参与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3.支持承办技能竞赛活动。对参与实施我市学徒制项目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具备相应技能竞赛场地、设备条件的,优先支持承办我市对应项目的技能竞赛活动,按有关规定拨付承办经费。

二、支持学校政策

1.我市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收入可进行分配。
支持参与先入企再入校学徒制培养的院校,将30%比例的学徒制培训净收入纳入公用经费,可提取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方案由学校自主确定,向一线教师倾斜。

2.学生在企业期间管理经费补贴。
对采取先入校再入企模式开展学生学徒制培养的学校,一次性组织30名以上在校学生在我市重点企业开展实习的,经审核确认后给予学校500元/人的实习管理工作经费补贴,学生跟岗顶岗、实习见习周期为2个月(含)以上。

3.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参与企校合作学徒制实施的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实施程序

一、征集重点企业需求。

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向技能技术岗位需求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发出邀请,接受有意愿参与的企业报名。

二、向在厦院校发布需求。

市人社局统筹企业经营情况、岗位人才需求、专业(工种)项目、学徒培养模式选择等情况向在厦院校发布需求,接受有意愿参与的院校报名。

三、开展需求对接。

市人社局搭建企校交流平台,双方开展合作探讨交流,确定学徒培养项目和开展模式。

四、实行备案管理。

校企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的,将协议书报市人社局备案,申请支持政策。市人社局按照规定预拨50%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项目结束拨付。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管。

备案材料:协议书复印件、学员或学生学籍号名册及具体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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