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欠債還錢 已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國營 ■耿彩霞 萌友 張小濤 時俊亞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那麼對於借據未標明利息的借款,期間已償還的款項是本金還是利息,該如何認定?近日,焦作市中站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焦作:欠債還錢 已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

自2017年6月起,張某以做生意週轉不靈為由,分批次向沈某萍借用現金。6月30日,第一次借用沈某萍20000元,後於11月24日,再次借用現金10000元,因為圖省事兒,第二筆借款寫在第一筆借條之上,口頭約定月息2.5分。後沈某萍於2019年8月去世,其丈夫王某興已於1991年去世。現沈某萍四子女要求張某償還借款30000元,張某以多種理由,推諉拖延,不願償還。遂沈某萍四子女將張某訴至中站法院。

審理中,張某聲稱,該借款未約定利息。且自2017年7月開始,其多次轉賬償還欠款12150元,分三次現金償還欠款8000元,共計還款20150元,尚欠9850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聲稱以現金方式償還欠款8000元,但張某並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認可。以轉賬方式還款12150元,原告予以認可,但認為是償還口頭約定的利息。從種種證據綜合分析,被告張某第二次借款10000元,將借條打在第一次的20000元借條之上,如果張某所償還的是本金,按照常理第二次打借條時所還款項應從20000元借款中予以扣除;從張某還款記錄可以看出,張某有時還款賬戶還有餘額,其有能力償還30000元借款,不必每次固定償還500元、750元。另從張某多次還款的方式、數額等證據,法院認定,張某多次轉賬為按照月利率2.5%支付的月利息。遂判決張某於判決生效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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