闊別多年我又一次踏入焦作,這個因煤炭而興起的城市,只因為一起持續7個月之久的勞動爭議案件,這一次去,我不是以學生的身份,而是以勞動者代理律師的身份。
案情提要:張某於2009年下崗後以勞務派遣方式進入某學校做門崗,由派遣公司發放工資,2年後轉至該學校保安部門,崗位是校保衛隊,並由學校發放工資、工裝,2017年1月,學校給張某辦理了公益性崗位,並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月,學校再次為張某辦理了公益性崗位,並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5月初學校強制調崗張某到門崗處工作,張某認為自己勞動權益可能被侵犯,便尋求律師的幫助。
辦案經過:辦理委託後,通過與張某的充分溝通,得出以下法律事實:
(一)1、自2011年張某工資由學校發放起,張某便與學校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且該勞動關係一直處於持續狀態;2、學校給張某發放的工資標準低於焦作轄區的最低工資標準;3、學校調崗時未與張某協商。
(二)於是我們擬定了勞動仲裁申請書,並以勞動報酬低於轄區最低工資標準為由向學校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補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為仲裁申請。
(三)由於當地勞動仲裁部分以我方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法定期限一年為由,裁決我方敗訴。
(四)於是我方作為勞動者,只能起訴至山陽區法院,經過庭審及庭後與法官的充分溝通,最終法官以勞動者雖然為公益性崗位,但是其勞動關係一直在學校,處於持續狀態中,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並未超過法定期限,應當被支持,即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訴求。
(五)一審判決後,學校作為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至焦作中院,中院以勞動者未收到調崗書面通知及一審裁判理由正確為由維持原判,駁回了學校的上訴。
(六)現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
辦案小結:對於本案,由於作為勞動者很難提供加班的相關證明,故該項請求在實踐中很難被支持,慎重選擇後我方制定了仲裁請求,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故勞動者又起訴至法院,法院階段在兩級法院承辦法官與律師的充分研討下,最終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得以保障,作為代理律師,在這裡我也很幸運能遇到兩名公正無私的裁判者,也很感激山陽區法院和焦作中院為這個案件作出研判的專業裁判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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