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今年春節期間,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採取了延期復工、外地返回人員隔離觀察等緊急防控措施,企業的生產經營亦因此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那麼在疫情期間,企業能否以經營困難為由停發員工工資或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呢?

案情簡介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小王於2001年2月到北京市一家電子產品營銷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03年5月份正值“非典”疫情防控時期,電子公司稱受“非典”影響,公司經營困難,決定給職工放假,並通知放假期間停發工資及相關待遇。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小王對上述安排提出異議,公司不予理會並直接單方與小王解除了勞動關係。小王不服,遂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處理結果

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認定電子公司行為屬違法,並責令電子公司向小王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關於2003年發生的“非典”疫情期間勞動關係處理問題,當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專門的通知文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函〔2003〕257號)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一、用人單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導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產的,可以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本案中,電子公司以受“非典”疫情影響,公司經營困難為由給職工放假,並通知在放假期間停發工資及相關待遇,違反了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小王提出異議後公司解除與小王之間的勞動關係違反了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查處得當。

法律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問題?

在疫情期間,企業積極應對自身經營影響的同時,應當要依據國家及地方的指導文件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妥善處理好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關係處理、工資支付等問題,在疫情期間不得隨意停發員工待遇或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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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海南《法制時報》

作者 | 肖擁群律師團隊成員: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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