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長歌君按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印信:土司擁有正統權力的證物

明清時期,為最大限度實施統治並確保地區穩定,中央政府在西南邊疆等地區推行土司制度,將土司職位世襲制度作為行使權力的象徵及保持與各土司聯繫的重要手段之一,並對土司襲職範圍、土司承襲手續和承襲要求都做了明確規定。但明朝中後期和清朝前期數百年間,各族土司之間發生數百起爭襲事件,如廣西恩城州壯族土官知州岑欽與灑城州土官岑應聯合發兵攻佔田州地,殺虜人民達2.6萬、播州苗族土舍楊輝與楊友爭襲職,兄弟交惡相互仇殺、貴州普安州苗族土官叛官隆暢與其子隆禮因襲職權力交接問題相仇,隆禮借兵作亂,隆暢遣兵誅禮等。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政府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長歌君探

一、明清時期對土司襲職的規定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嫡庶子女都有承襲土司職位的可能(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關於土司職位承襲人的範圍,明清政府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襲替,胥從其俗。——《明史·職官志五》

明代有資格承襲土司之位的是上一任土司的子女、妻子、女婿、族人、外甥,但沒有規定他們承襲的順序。

准以嫡子嫡孫承襲;無嫡子嫡孫,則以庶子庶孫承襲;無子孫,則以弟或其族人承襲;其土官之妻及婿,有為土民所服者,亦準承襲。——《大清會典·卷十二》

清代為了彌補明朝承襲順序規定的模糊性,規定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病請代時,要按照嫡庶親疏承襲土司職位,在一定範圍內規定了土司承襲者的承襲順序。

關於承襲手續,為保證土司統治秩序,儘可能減少因爭襲帶來的社會動盪,明清政府都有著較為完備的規定。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之位可謂在土司地區位高權重(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正統元年,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幹上司。候亡故,照明起送承襲。……嘉靖九年,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歲,系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報,願報弟侄若女者,布政司依次繳送吏兵部二部查照。——《明會典·吏部五》

明代對土司承襲相當重視,土司承襲的相關規定日趨詳盡和嚴密。清代土司承襲需由承襲之人將原土司申報的宗派支系圖、本人親自寫的申報材料、地方官批准的文件,臨近土司開具的證明,以及原額號紙詳報督撫,由督撫具提請襲。然後應襲之人還要親身赴京至吏部或兵部,由該部核明批准後才可襲職。

關於承襲要求,明清政府都規定只有學習漢文化的土司子弟才能得到承襲資格。

(弘治十年)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化,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李良品《二十五史西南地區土司史料輯錄》

明朝早在朱元璋洪武年間,就開始規定土司子弟必須學習漢文化才能有承襲資格,以後照例遵循。

今後土官應襲,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學習禮,由儒學起送承襲。其族屬子弟願入學者聽補癝。——《清世祖實錄·卷一百二十六》

清代對土官承襲者的規定在明代的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土司應襲者的學習年齡、學習內容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二、明清時期土司爭襲的類型

從明朝中後期和清朝前期各族土司之間發生數百起爭襲事件,按爭襲的直接原因和參與者可把明清時期土司爭襲分為四個類型。

兄弟之間爭襲。明清中央王朝為了保證土司承襲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嫡長子優先繼承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在上一任土司的偏愛和兄弟間力量失衡的情況下,發生了許多起兄弟爭襲事件。如播州苗族土舍楊輝與楊友爭襲職,兄弟交惡相互仇殺。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之間的聯姻往往導致姻親之間爭襲(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姻親之間爭襲。在古代社會,土司內部實行了嚴格的身份等級制度,土司子女不可能和普通土民締結婚約,故土司之間的聯姻成為一種必然和常態。聯姻可以鞏固或改善土司之間的關係,但同時帶著政治目的聯姻,可以成為土司擴大影響力和勢力的手段,勢必關係到土司職位的承襲,甚至還出現土司職位姻親之間的爭襲。如正德年間龍潭田氏土司之職為其戚黃氏襲奪。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族人爭襲之間的仇殺(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族人之間爭襲。土司為了把統治權牢牢控制在本姓手裡,優先任用族人擔任行政、軍事重要位置的官職。在土司乏嗣、應襲年幼等情況下,往往出現族人爭襲事件。如萬曆年間,貴州水德江長官司(屬思南宣慰司)張鎔無子,本房長孫張治貴、二房子孫張治安爭繼,多年未有定一。

父子之間爭襲。此為個案,在嫡長子繼承土司後,甚至還有前任土司和已上任土司父子之間相互爭襲的情況。如清代康熙年間,容美前任土司田舜年將現任土司田昺如以“暴虐無道,恣意蹂躡百姓、受害之人捨命告理”的緣由摘取現任土司的宣慰司印,並將其拘押,剝奪土司之職位。

三、明清時期土司爭襲的影響

明清時期土司之間的爭襲事件,不僅給土司階層內部帶來強烈的衝擊,而且伴隨事件影響的擴大,還給當地土民帶來深重的戰爭災難。同時爭襲事件的頻發也導致中央政府對土司地區管理的加強,甚至在一起土司地區直接導致改土歸流。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職位的爭襲往往帶來仇殺和戰爭(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土司爭襲給當地土民帶來沉重的災難。土司爭襲本為土司家族的內部鬥爭,但隨著矛盾的加劇和仇殺規模的擴大,戰爭雙方或請援舅黨,或借兵於他方,使土司仇殺不斷由土司家族內部擴展到毗鄰土司,各自矛盾與怨仇糾結錯雜,使仇殺不斷升級,土司爭襲往往伴隨著大規模的仇殺或戰爭。如萬曆二十二年,石砫女土官覃氏行宣撫事,土吏馬邦聘謀奪其印,與其黨羽集眾數千,圍殺覃氏,縱火焚燒公私廬舍八十餘間,殺掠一空。又如廣西恩城州壯族土官知州岑欽與灑城州土官岑應聯合發兵攻佔田州地,殺虜人民達2.6萬。這些土司爭襲引發的仇殺給當地土民帶來沉重的災難。

土司爭襲使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加強。由於土司爭襲事件的頻繁發生,中央政府在解決爭襲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承襲制度,規定承襲順序、承襲要求,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奏擾禁襲”、“借兵助惡禁襲”、“婚娶禁襲”、“犯罪禁襲”等襲替制度,儘量減少由於承襲問題帶來的土司地區社會不穩定,在規定製度的同時,中央政府對土司地區的控制力便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強。

土司爭襲使土司地區改土歸流。由於土司之間的爭襲導致大規模的仇殺,影響土司地區社會穩定,清朝中央政府在妥善處理土司爭襲問題後,在發生過土司爭襲導致仇殺地區便停止土司職位承襲,收土司之印,廢除土司制度,改為流官擔任,直接把土司地區納入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如清末趙爾豐在西藏和四川交界的西康地區進行的改土歸流。

長歌君觀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與爭襲,是父子兄弟族人姻親間的孫龐鬥智。在明代後期和清代前期共發生數百起,產生了社會、政治、經濟方面的影響。究其產生的根源,長歌君認為在於土司制度本身的缺陷。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擁有土民及下屬的生殺予奪大權(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土司所到之處,土民皆下跪迎接,土司出,其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伏。即有遣責誅殺,惴惴聽命,莫敢違者。——《桑植縣誌·卷八》

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賦予土司的特權高度集中是造成土司爭襲的直接動力。在土司制度下,土司首領是當地的“土皇帝”,是一切生產資料的擁有者,也是土民地區的最高行政長官,擁有財政、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特權,甚至還擁有對土民及下屬的生殺予奪大權,權力高度集中。對於土司家族的人來說,誰擁有土司職位便擁有了一切,種種特權的存在促成了爭襲者爭襲的最大動力。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大多本身存在著繼承人眾多和無次序性或次序不明晰等兩大弊端。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土司家族往往是盤踞一方的世家大族,如雲南麗江木氏土司

由於土官乏嗣,其族中皆可繼承,爭執乃起。因無次序規定,故遇土官乏嗣,同室操戈。——方國瑜《中國西南歷史地理考釋》

土司承襲制度承認土司家族的相對獨立性和世襲權,由於絕大多數土司家族都是盤踞一方上百年甚至數百年的豪強大族,嫡庶眾多,支派紛紜,土司之間長期聯姻導致支系錯綜複雜,給朝廷規定土司承襲次序帶來極大的難度,甚至根本無法將承襲次序規定合理而無爭論,所以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大多本身存在著繼承人眾多和無次序性或次序不明晰等兩大弊端,這也是導致土司爭襲時間頻發的重要原因。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明代傲慢的流官(電視劇《奢香夫人》劇照)

土司襲職過程實際操作不當或紕漏也是導致土司爭襲事件頻發的又一原因。在土司襲職過程中,必須有兵部或吏部等相關部門的保結文書或印信。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流官的瀆職或疏慢,或者流官的隨意索賄,往往拖延時間不為土司襲職保結,導致一些土司甚至二三十年不得名正言順的承襲職位,甚至發生流官勾結土司爭襲的情況,更加助長和激發土司爭襲事件的發生。

1. 張廷玉等,明史[Z]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

2. 允祹 (等) (纂) / 李春光 (校點) ,大清會典[Z]南京:鳳凰出版社,2018年6月.

3. 清世祖實錄(影印本)[Z]北京:華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

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感謝圖片製作者的辛勤付出,若有侵權,請聯繫長歌君刪除

明清時期土司襲職中央已有明確規定,為何還屢屢發生爭襲事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