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些方式已不是民間借貸,涉嫌犯罪!


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民間借貸,就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公司相互之間借錢的行為,因為方便快捷,實踐中也很常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但近期紹興法院發佈了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均是一些因為民間借貸而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現在的民間借貸都構成犯罪了?律師來告訴你怎麼回事!

【案例一】

債權人用以已清償的借條提起訴訟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呂某向王某峰借款1萬元,王某峰實際交付八千元,並要求呂某出具2萬元的借條。此後呂某歸還借款後未取回借條,王某峰以尚有利息未歸還為由繼續向呂某討債。無果後,王某峰以已清償的借條起訴。2017年5月,張某向王某峰借款2萬元,王某峰實際交付1.6萬元,並要求張某出具兩份4.8萬元的借條。張某歸還借款後僅取回一張借條。王某峰指使他人以另一份借條再次向張某討債,無果後向法院起訴張某歸還4.8萬元。

【法院認為】

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峰單獨或結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依法懲處,判決王某峰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本案系以已清償的借條再次提起虛假訴訟,屬於典型的“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案件。王某峰虛增債務,以已歸還的借條,再次起訴要求借款人歸還,企圖通過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在此提示各位債主們:在債務人已還款的情況下,不要再心存僥倖心理企圖再次非法獲利,反而給自己造成牢獄之災,同時,也提醒借款人在還款後,及時收回所籤借條原件並撕毀,或者讓債權人出具還款憑證並妥善保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二】

債權人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實施"套路貸”構成犯罪!

基本案

2016年下半年,王某斌為有組織地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成立“環亞金融”貸款公司,先後糾集翁某等人共同參與。王某斌負責組織策劃和統籌安排,翁某負責出資,其他人根據王某斌的安排實施安裝GPS、家訪、拖車、催討等。王某斌等人對外宣稱以車輛抵押貸款只需在抵押車輛上安裝GPS、交備用鑰匙即可將車開回。后王某斌以借款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利息、GPS信號消失、GPS信號顯示車輛不動等各種藉口單方認定借款人違約,並安排他人用備用鑰匙將抵押車輛開回,再以將要賣掉抵押車輛、告知借款人家屬等為由威脅借款人,或滋擾借款人家屬,以違約金、拖車費等名義侵佔借款人及其家屬的合法財產。


【法院認為】


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斌、翁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欺詐等手段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王某斌、翁某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判決王某斌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翁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元。


現實中,出現犯罪嫌疑人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的情形,既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利,又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典


律師提示:


律師提示:

民間借貸嚴禁套路貸行為!並且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民間借貸也必須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的行為。未經批准,不得以借貸為業,否則會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而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除了上述套路貸行為之外,國家層面也嚴厲打擊一些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獲取的資金髮放民間貸款的行為。

與此同時,催款方式也要注意了!實踐中如果一些債權人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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