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方式已不是民间借贷,涉嫌犯罪!


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民间借贷,就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公司相互之间借钱的行为,因为方便快捷,实践中也很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但近期绍兴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均是一些因为民间借贷而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现在的民间借贷都构成犯罪了?律师来告诉你怎么回事!

【案例一】

债权人用以已清偿的借条提起诉讼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吕某向王某峰借款1万元,王某峰实际交付八千元,并要求吕某出具2万元的借条。此后吕某归还借款后未取回借条,王某峰以尚有利息未归还为由继续向吕某讨债。无果后,王某峰以已清偿的借条起诉。2017年5月,张某向王某峰借款2万元,王某峰实际交付1.6万元,并要求张某出具两份4.8万元的借条。张某归还借款后仅取回一张借条。王某峰指使他人以另一份借条再次向张某讨债,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张某归还4.8万元。

【法院认为】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峰单独或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惩处,判决王某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系以已清偿的借条再次提起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件。王某峰虚增债务,以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在此提示各位债主们:在债务人已还款的情况下,不要再心存侥幸心理企图再次非法获利,反而给自己造成牢狱之灾,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收回所签借条原件并撕毁,或者让债权人出具还款凭证并妥善保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

债权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实施"套路贷”构成犯罪!

基本案

2016年下半年,王某斌为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成立“环亚金融”贷款公司,先后纠集翁某等人共同参与。王某斌负责组织策划和统筹安排,翁某负责出资,其他人根据王某斌的安排实施安装GPS、家访、拖车、催讨等。王某斌等人对外宣称以车辆抵押贷款只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交备用钥匙即可将车开回。后王某斌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GPS信号消失、GPS信号显示车辆不动等各种借口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并安排他人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回,再以将要卖掉抵押车辆、告知借款人家属等为由威胁借款人,或滋扰借款人家属,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侵占借款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


【法院认为】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斌、翁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斌、翁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判决王某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翁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元。


现实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的情形,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典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严禁套路贷行为!并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也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否则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除了上述套路贷行为之外,国家层面也严厉打击一些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行为。

与此同时,催款方式也要注意了!实践中如果一些债权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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