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第三方平臺被盜刷,可否請求銀行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銀行卡在第三方平臺被盜刷,可否請求銀行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指導律師:楊冰

蘭臺金融法律部


對於每位持卡人來說,銀行卡被盜刷都是噩夢,多年積蓄不翼而飛、銀行掛失為時已晚。那麼當發生盜刷時,持卡人如何才能儘早挽回損失?可否請求銀行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下面通過一則案例進行分析。

案 情 簡 介

2012年5月29日,王某在蕪湖市農行美食街分理處辦理借記卡一張,並一直使用該卡辦理存取款業務。2016年2月25日,王某的借記卡被他人通過網絡申請的方式開通“銀商通”服務功能,蕪湖市農行未以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王某。同日13:53時許,他人以王某名義在藝交所開戶註冊為會員,並綁定王某所有的借記卡。在藝交所開戶過程中提交的王某身份證影印件與王某真實身份證件格式不符,開戶所留手機號碼並非王某辦理借記卡所留手機號碼。王某所有的借記卡被綁定後,蕪湖市農行亦未以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王某。

2016年2月26日13:51時許,由王某的借記卡轉出353850元至藝交所會員賬戶;後以王某名義購入金額為353363.01元的藏品(柳毅加標小本票765個、二版二分長號劵140個),並形成提貨單,再將提貨單過戶至案外人陳見陽名下(柳毅加標小本票760個、二版二分長號劵140個);陳見陽又將藏品賣出於14:00時許獲得貨款346630.85元並存於其賬戶。2月27日9:04時許,陳見陽賬戶辦理出金獲得346220元。上述交易完成後,“王某”在藝交所賬戶尚有柳毅加標小本票5個,餘額為133.5元。目前該賬戶已由王某更改密碼並佔有。

2016年2月26日13:30許,王某收到短信通知,稱其借記卡中存款353850元通過“銀商通”轉賬方式被轉至藝交所。當日,王某即至農行美食街分理處核實該交易情況,並至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報案。農行美食街分理處工作人員即與藝交所客服人員聯繫反映該異常交易情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於當日對王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另,藝交所是為工藝藝術品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的藝術品現貨商品交易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各分支機構為藝交所提供“銀商通”服務。在藝交所平臺註冊開戶、進行交易須綁定銀行卡,該綁定過程中須提供銀行卡卡號及密碼。

事後,王某多次要求蕪湖市農行支付被盜存款,但該行拒不支付。王某遂將蕪湖市農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蕪湖市農行賠償其經濟損失353850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藝交所在過錯範圍內與蕪湖市農行共同向其承擔責任。

被告蕪湖市農行辯稱,其在履行合同時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不同於實體銀行卡,而是藉助第三方平臺轉走存款,轉到中國藝交所郵幣卡交易中心後被轉走;王某對卡內資金被盜存在直接過錯;第三人負有責任,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請求駁回王某對其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藝交所述稱,本案是儲蓄存款糾紛,與其無關聯性;從王某款項被轉移及交易流程來看,其無過錯,且相關款項的轉移,其未參與,而是蕪湖市農行根據王某的指示付款,其只是在中間環節執行雙方的指示,因此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裁 判 結 果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3日作出判決:蕪湖市農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經濟損失353850元,並按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宣判後,蕪湖市農行提出上訴。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2017) 皖0202民初2956號民事判決;

二、蕪湖市農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即353716.5元減去柳毅加標小本票5個的價值(以實際賣出的價值為準)後的金額,及以前述金額為基數的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標準計算);

三、駁回王某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蕪湖市農行的上訴請求。

裁 判 要 點

一、關於蕪湖市農行的責任問題。

王某在蕪湖市農行處申領了借記卡,二者之間建立儲蓄合同關係。保障持卡人資金的安全為蕪湖市農行的基本合同義務。蕪湖市農行與持卡人王某雖未對開通“銀商通”功能的通知義務作出約定,

但開通此項業務系對銀行卡功能的重要變更,對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將產生較大的風險,蕪湖市農行負有風險預警及安全提示義務,故蕪湖市農行應當及時通知持卡人,其不得以雙方未作約定為由而主張免除其通知義務。

但蕪湖市農行在王某持有的借記卡被開通“銀商通”業務及被綁定藝交所交易平臺後均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僅在借記卡存款被轉出時方才短信通知,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且,本案所涉第三方交易平臺藝交所繫農行系統的業務合作單位,客戶可通過網上開戶系統簽約“銀商通”業務並關聯銀行卡進行現金交易,農行總部雖與藝交所簽訂合作協議,但其並未要求藝交所必須審查開戶會員的身份證、銀行卡號與預留手機號碼是否一致等事項,即農行總部並未對藝交所的交易環境的安全性盡到嚴格的審查責任,故蕪湖市農行作為農行總部的分支機構,應對本案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起訴選擇的是合同之訴,要求髮卡行蕪湖市農行承擔違約責任,藝交所並非儲蓄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其對王某沒有合同義務,故王某的損失應由合同的相對方即蕪湖市農行承擔。至於蕪湖市農行與藝交所之間如何分擔損失問題並非本案的審理範圍,應當另案解決。

二、關於王某的責任問題。

本案系他人冒用持卡人王某的名義在藝交所網絡交易平臺進行註冊並交易,從而導致持卡人王某賬戶資金減少而發生的糾紛。王某在獲悉所持借記卡賬戶資金髮生異常變動後立即趕赴髮卡行查核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盡到了防止損失擴大的注意義務。蕪湖市農行亦未舉證證明持卡人王某在銀行卡的保管和密碼保護方面存在過錯,故不應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律 師 建 議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犯罪嫌疑人能夠利用持卡人借記卡的信息通過銀行交易系統開通“銀商通”功能,說明持卡人持有的真正銀行卡內數據信息可以被複制,並且輸入密碼後還可以進行正常的交易活動,說明銀行的交易系統存在技術缺陷。因此,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經營管理,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交易系統的技術改造升級,避免存在技術缺陷,否則將承擔給持卡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其次,對於持卡人而言,要做好風險防範,對所持銀行卡妥善保管和管理,如進行額度管理設置支付限額、及時開通短信通知、大額閒置資金定存等。若發現非本人操作的不明交易,應及時與銀行溝通,瞭解交易詳情,若涉嫌被盜刷,應及時報警,並請求銀行先行承擔損失。若銀行拒不支付,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儘早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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