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可否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基本案情
趙某,錢某各出資200萬,孫某出資400萬設立紅太陽有限公司,未對投票比例作出特別規定。
一日,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增資做出了決議,趙某,錢某通過該項決議,孫某不同意。
孫某認為自己佔公司50%的股份,因此該決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規定,應屬無效,要求紅太陽有限公司撤銷該項決議。
紅太陽公司及第三人趙某,錢某答辯稱,孫某並非公司登記股東,不享有投票權,要求法院駁回孫某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孫某可否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工商登記上僅趙某,錢某具有股東資格,孫某因為內部代持原因,並未顯明。
本案系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並非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如二原告需確認股東身份可以另案主張,在對其股東資格確認之前,二原告不具有本案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本院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權利的規定: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更多精彩法律資訊,請關注
閱讀更多 廣州張美玲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