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那前期物业合同就永远解除不了吗,为什么?

耿国云


基本正确,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招标聘请,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作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相关聘请物业的办法,待百分之五十业主达成意见后,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议到市房产部门办理招投标手续,招聘物业。

但因客观原因没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园区,有20百分之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但事前得召开业主大会,50百分之的业主授权给社区代行的权利,然后社区到办事处办理备案后,才可按照业主委员会相关聘请新的物业手续和程序办理。


土里金316


这是本人提了好几次建议,依然未被采纳的物业问题死结之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看本人以前的回答,今天再重复一遍。

物权法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的指导规则第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第七条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各地方的指导规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要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予以备案。

三个政策,完美的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捆绑到了一起。

他们真的必须在一起吗?

如果是一个业主专有的写字楼,产权人自己做主,就不应该称之为业主大会了吧。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业主,是不是应该协商管理事项及义务承担(表决),协商后是不是应该有某种形式证明协商的结果?可以是业主大会印章,也可以是所有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这种情况下,没人说要设立业主大会,也没有所谓的业委会,但他们协商的结果,却是业主大会决议。

而住宅小区,则必须要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才能行使解聘物业的权利。把解聘物业变得如此困难,才是物业乱象的根源问题之一。

住宅小区不应该像上述的协商一样吗?或者以某种形式(业主大会印章)证明其协商结果,或者双过半业主签字同意。这些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还需要有设立的程序,以及选举业委会的附加条件呢?

业主大会的权力,一不小心被法规剥夺了。

本人曾在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中提出,

应明确业主大会的客观存在。开发商一旦进行小产权分割,就应该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交给属地政府或社区代管。

任何时候,无论小区是否成立业委会,只要满足20%业主提议,即可在社区监督和协助下,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如果这样,那些不称职的物业公司,随时可以解聘,物业服务还会有这么多矛盾吗?

可惜,本人的意见未被采纳,业主大会依然需要设立,依然被捆绑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想解聘物业公司却困难重重,这种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前景真的不乐观!!


逻辑老姜


“目前选举了业主代表,在还没有成立业委会(即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业主代表不能行使解除与前期物业管理的任何协议或者合同!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就是说,无论是订立业务服务合同,还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能够行使决定权的应该是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不具备这种权力!


房领域赵先生


理论上来说,虽然不是这样。但现实中,却就是这个结果。

为什么这样说呢?

理论上说,即使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但是只要有人牵头,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就可以解除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

但是,解除之后呢,还要选聘物业公司吗?如果要选聘,又要过半数业主的表决签字。那么,即使这些工作都很顺利了,新换了物业公司了,那就万事大吉了吗?远远不是这样的。换了物业公司后,一般刚开始的时候都是不错的,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就又不行了。为什么呢?没有监督考核呀!

也许有人会说,每个业主都可以监督呀!

说得轻巧。

个体的业主永远只是站在个体的角度看问题提诉求的,而且个体业主的诉求很多是互相对抗、互相矛盾的,物业公司是轻易就可以搪塞过去的。

另外,如果解聘了物业公司后,又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承接,那又要怎么办呢?谁来组织小区的治理?

因此,本人在“锐眼说小区”里有一篇文章《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基础》,当然,里面还有很多有关小区治理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后,空闲的时候找了看看,相信会对你有所启发的。

当然,也可以这样是,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也不一定就会好。但小区不成立业委会,是一定不会好的。


锐眼说小区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委会就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业委会当然就无法解除前期物业公司的合同。但成立业委会必须得到办事处的“指导”,否则即使双(户数,面积)过半的业主参与成立的业委会,办事处也不认可,更不备案。如果有办事处指导,成立业委会就是分分钟的事,我在的小区向办事处申请成立业委会后,办事处在小区选择了几个“心仪”的业主(候选人),办事处物管办,物业公司成立筹备组,在别处抄写一些规章公约什么的,随后开了一个不足3%的业主参加的所谓业主代表大会,再给特别邀请参会的全是七老八十的人发一点小礼物就礼成。业委会连咔嚓一声都没有就这样无中生有的“蛋”生了。


手机用户58613455986


基本就是这情况。成立业委会,难!物业和社区多是有联系的,其中的情况大家亦是心知的。有的小区历经千辛万苦,成立了业委会,工作情况不尽如人意,这也给了社区一个方面的说辞。以法治国,小区不应是法外之地。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还小区为一方净土。大家都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吧!


倍儿爽8


现在法院还不支持业主个人和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只支持业主委员会行使这样的权力。所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原物业公司的合同虽然早已过期,但物业公司不会撤离,仍然比照原合同的各项规定进行收费和服务。


阿木9613



雨轩品茗2


烂物业就想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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