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文斌的判決書上分析,孫文斌被判處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看了孫文斌的判決書,感覺到這個案件雖然不復雜,但是判決還是很不容易的。

第一,孫文斌拿刀殺死醫生,這屬故意殺人罪是定型的。但是按照《刑法》232條的規定,對於犯故意殺人罪,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也就是說,對於犯故意殺人罪的,並不一定非得一命抵一命,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更可以判處死刑。

現在一般對於死刑都非常慎用,所以不是罪大惡極,一般都不會判處死刑的。

而孫文斌一案,被告人最終被判處死刑,相信判決的時候也是反覆考慮才最終這麼定的。

從孫文斌的判決書上分析,孫文斌被判處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第二,孫文斌一案,作為罪犯的孫文斌作案的時候確實有一些特殊的情節。

首先,孫文斌是擔心母親的病治不好,懷疑醫生。因此懷恨在心,其用刀將醫生殺害,這也屬於一時氣憤、激情殺人。

其與那一些惡貫滿盈,兇狠手辣的歹徒殺人是有一定區別的。

其次,孫文斌有投案自首情節。

其主動打電話報警,等待警察抓他,並且上交兇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等。 與那些作案後逃避偵查、抗拒抓捕的犯罪分子是不一樣的。

並且孫文斌作案後非常平靜,甘願受罰,這屬於投案自首,在法律上就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後,孫文斌只是針對主治醫生一人,沒有殃及或者連累其他人。

針對於孫文斌的這些酌定情節,判決的時候不會不考慮的。

從孫文斌的判決書上分析,孫文斌被判處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第三,孫文斌被判處死刑,也是罪有應得。

雖然孫文斌屬於投案自首,按說可以從輕處罰。

但是鑑於孫文斌作案的時候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惡劣,造成的影響很壞,因此其投案自首並不足以抵消其殺人罪孽。 所以一審法院判處其死刑,也是完全正確的。

從孫文斌的判決書上分析,孫文斌被判處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只是感覺到孫文斌不該這麼急躁、這麼兇殘,什麼事情能冷靜下來想一想,就不會那麼衝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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