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础知识1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土地税的一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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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计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具体按如下办法执行:

1、凡是由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定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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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或称分等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5、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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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度和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情形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免税,这类免税是长期、定期的;二是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免税;三是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1、政策性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单位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7) 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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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下列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减免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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