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土地税的一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计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具体按如下办法执行:
1、凡是由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定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做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或称分等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5、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率
六、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度和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情形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免税,这类免税是长期、定期的;二是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免税;三是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1、政策性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单位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7) 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下列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减免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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