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隱匿賬冊拒不結算該怎麼辦?

兩人合夥承包工程,結果一方不僅偽造簽名冒領農民工工資,而且還將230多萬工程款據為己有。

更嚴重的是,作惡方被合夥人起訴到法院後,法院要求其提供賬冊進行司法審計結算,但被告卻藐視法庭,繼續隱匿原始財務憑證拒不交出。在被告如此藐視法律的情況下,法院居然沒有一點辦法。

隱匿賬冊、偽造簽名冒領農民工工資、將230多萬工程款據為己有……

法學專家認為,被告已涉嫌隱匿會計憑證、詐騙和侵佔等三宗罪,建議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合夥人隱匿賬冊拒不結算該怎麼辦?

合夥承包工程遭遇隱匿賬冊

2012年3月5日,鄭行標與李烈存簽訂《合夥合同》,由雙方共同出資合夥承包建設江家渡澳柯瑪器械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工程項目,約定雙方互約出資、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共同經經營,各方所佔50%的份額。

該合夥承包建設工程,是福建省福安市澳柯瑪五洲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發包給福建新時代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施工的,雙方於2011年12月16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時代公司以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的方式,將工程轉包給鄭行標和李烈存合夥承包建設,後來施工合同變更該工程為施工一號廠房。

該廠房於2013年8月8日通過竣工驗收,經寧德市建信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審核,確認一號廠房工程總價為9864750元。

合夥投資期間,鄭行標共投資4826076元,其中轉賬給李烈存3110569元、肖斌鑾1363852元。

由於李烈存偽造簽名冒領班組農民工工資351655元,並私自向發包單位領取工程款且拒不入賬,存在未經合夥人鄭行標同意的情況下將工程資金轉走等違法違約行為,繼而為了掩蓋違法違約行為又擅自將合夥承包建設工程原始財務憑證取走隱匿,並拒絕結算而引發糾紛。

2019年12月,鄭行標將李烈存起訴至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福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案號:[2019]閩0981民初856號)


合夥人隱匿賬冊拒不結算該怎麼辦?

將230多萬工程款據為己有

鄭行標起訴稱,李烈存在履行合夥合同中存在嚴重違約,將2327605元工程款項據為己有。

1、李烈存私自向澳柯瑪公司領取工程款未做入帳登記,從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7月19日共八次。分別為:2013年2月7日500000元、3月8日40000元、3月12日40000元、3月15日120000元、3月16日50000元、3月20日100000元、7月5日100000元、7月19日100000元,共計105萬元。

2、在工程結束後,李烈存未經鄭行標同意,指令肖斌鑾轉款。分別為:2013年10月25日轉給劉招榮賬戶20000元、11月4日轉給林秋康帳戶300000元、11月4日轉給林秋康帳戶245950元、11月22日轉給李烈存賬戶180000元,合計轉走92.595萬元。

合夥人隱匿賬冊拒不結算該怎麼辦?

偽造簽名冒領農民工工資35萬元

除了領取工程款不入賬、擅自將合夥工程資金轉走外,李烈存還偽造簽名冒領農民工工資35萬餘元。

在雙方合夥承包工程期間,有一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於是,農民工便投訴至福安市勞動監察大隊。接著,勞動監察大隊責成澳柯瑪公司先行代付農民工工資。

然而,李烈存卻趁機偽造農民工的簽名,冒領走水電組吳澎190000元、鋼筋班組林格仁79331元、泥水班組鄭行乾29321元、現場攪拌水泥款48000元,共計351655元。

那邊是農民工工資被李烈存冒領,這邊則要鄭行標來墊付,真是沒有天理。


合夥人隱匿賬冊拒不結算該怎麼辦?

法院拿被告沒轍?專家稱涉嫌犯罪


第一次開庭審理後,法院要求李烈存把合夥承包建設工程原始財務憑證拿出來進行司法審計結算;但至今近一個半月過去了,李烈存仍繼續隱匿賬冊,並明確稱不會拿出來做司法審計。

在此情況下,法院居然一點辦法都沒有。並且,內部人士透露,如果被告李烈存堅持隱匿賬冊拒不結算,法院只能判決原告鄭行標敗訴。

被告不結算,原告要敗訴?針對這種藐視法庭、藐視法律之人,司法機關真的拿他就沒辦法了嗎?

於此,法學專家指出,事實上被告李烈存已涉嫌三個罪名。

其一、隱匿會計憑證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因李烈存隱匿會計憑證,給鄭行標造成了230多萬元的損失,已遠遠超過刑法規定的50萬之追訴標準。

並且,在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要求提供賬冊的情況下,李烈存卻仍然故意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因此,法院應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李烈存隱匿會計憑證的刑事責任。

其二,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標準》規定:關於詐騙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

本案中,李烈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農民工簽名,冒領農民工工資高達35萬餘元,已涉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其三,侵佔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為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具有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本案中,李烈存侵佔代為鄭行標保管的230多萬元工程款,拒不交出、拒不歸還的行為,符合侵佔罪的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李烈存涉嫌的隱匿會計憑證罪,應由福安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涉嫌的詐騙罪、侵佔罪,則可由相關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希望福安市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司法,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嚴懲藐視法庭、藐視法律之人,維護法治的尊嚴。

關於該案的進展,媒體將進一步關注!(法治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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