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財產,如無約定,權利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

【案情回顧】

李某與張某系繼父子關係。2000年8月,李某與張某的母親謝某在上海某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隨後,張某跟隨其母親謝某一同與李某生活在一起。2016年5月,謝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其生前未留下遺囑。在謝某去世後,李某與張某因房屋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同年12月,李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登記在謝某名下的位於上海市某區房產(以下簡稱"係爭房屋")。2017年11月,上海某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與張某對係爭房屋按份共有,其中李某佔係爭房屋3/4的產權份額,張某佔係爭房屋1/4的份額。

在上述一審判決生效後不久,李某發現,其與張某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已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2018年5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係爭房屋進行共有物分割,提出該係爭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給付張某1/4的房屋折價款。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李某同時委託上海某鑑定機構對係爭房屋的市值進行評估。

按份共有財產,如無約定,權利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鑑於此,一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認定李某請求分割係爭房屋之主張,於法有據,對其訴請予以支持。

按份共有財產,如無約定,權利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

【律師觀點】

以上案例是關於共有物分割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共有物分割情形,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物分割,法律規定只有滿足了“有重大理由”時,共有人才可以要求分割;而按份共有財產分割,法律規定共有人一般情形下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在以上李某與張某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當李某或張某兩人均無法支付對方一定的房屋折價款時,法院通常做法是判決全部繼承人按份共有房屋。但這樣的判決結果,並不能解決李某與張某實際居住矛盾問題。所以李某隻能再次起訴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屋,買下張某的房屋產權份額,以此來結束其與張某之間不和睦的共有關係。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李某訴訟請求。因此,當共有人出現上述糾紛時,律師建議儘早起訴分割共有物。

以上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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