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有保證人的,可以向保證人要錢嗎?

這要看借款時的約定。如果約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那麼只能先向借款人要錢,經法院判決執行後,借款人仍不能償還的,才能找保證人要錢;如果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麼,出借人既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實踐中大多數的情況為未約定是哪種方式的保證,這種情況按連帶責任保證處理。

借款時有保證人的,可以向保證人要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10條規定:“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關於連帶保證責任的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關於按份共同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借款時有保證人的,可以向保證人要錢嗎?

關於是連帶還是按份共同保證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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