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據統計,中國的離婚率逐步上升,離婚原因中,佔比例較高的屬於,男方或者女方出軌,夫妻感情破裂。很多夫妻憂心忡忡,會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忠誠協議,儘量來維繫夫妻之間的忠誠。所謂忠誠協議,是指如果一方有了出軌行為,另一方就能根據協議獲得一定補償,以彌補心理的創傷。但是,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真的有法律效力?我們一起根據以下案例瞭解一下:

夫妻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案情回顧:女方黃某與男方劉某,經人介紹,然後相識,因為兩人均是再婚,為慎重起見。婚前雙方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該協議約定:如果一方在婚期內出軌,不忠誠對方引起離婚,出軌一方須賠償對方50000元整。之後,劉某出軌。黃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並要求劉某依約支付賠償款50000元。

案件結果:對於這樣一起離婚案,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原告黃某與被告劉某離婚,劉某支付原告黃某,賠償款50000元。

夫妻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案件解析:劉某的出軌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關係,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雙方是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和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該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合法有效。

但是“忠誠協議”並不是任何時候都有效的,無效的情況:

(1)當事人一方並不是真實的意願下籤署,比如說被欺騙,被脅迫等等;

(2)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道德;

(3)簽署的“忠誠協議”,嚴重不平等,比如說如果男方出軌,男方要求和女方離婚,自動放棄房子,賠付女方200萬,女方出軌,賠付男方20萬,這種協議顯然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夫妻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因此,有些夫妻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出軌一方“淨身出戶”,極大可能被法院認為該條款限制離婚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若夫妻之間為了保護無過錯方權益,意欲訂立“忠誠協議”的話,應當在協議中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責任予以明確,約定具體賠償數額,或是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案等,避免僅通過流行語“淨身出戶”來做約定,否則可能因此無效。

綜上所述,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在不違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有效。若夫妻因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則可以依據《婚姻法》要求另一方履行忠誠協議約定,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或是主張依據忠誠協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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