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錢追不回?這筆司法救助金可以領

據瞭解,很多當事人不願意採取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問題,有部分原因在於,花費大把的時間與精力,好不容易案子勝訴了,執行難!甚至執行不能。

但是,對於執行難的問題,法院一直在創新執行新舉措,對規避、拖延、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信用懲戒、罰款、拘留等多項多種強制措施和制裁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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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發佈的數據顯示,案件執行成功率已經大幅度提升。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即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即使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列入財政預算,對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依法發放司法救助金。

目前,寧海法院在司法救助方面,2017年發放司法救助13筆400000元,2018年發放35筆1084469元,2019年截至目前,裁定發放救助5筆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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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司法救助金”的相關知識:

第一,什麼叫執行不能?“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什麼區別?

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廢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況。

執行不能: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這部分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不屬於執行難。

終本案件:是指執行程序中,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採取查封、凍結等財產控制措施,實施發出限制消費令等強制措施後,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方式結案的案件。

終本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性終結,不是執行程序的終局性終結。案件終本後,法院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仍然有效,申請執行人提供新的財產線索或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法院可以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並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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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哪些人能申請“執行不能”的司法救助金。

國家司法救助金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助措施。根據法院發放的司法救助金案例,主要是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經過整理,分為以下幾類: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5.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6.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7.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8.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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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採取司法救助金補助的方法,切實幫助到了申請執行人。相信今後司法救助金的範圍也會逐步擴大,讓每一個選擇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都能得到公正且合理合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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