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彩禮可以要回來嗎?什麼情況下支持追回彩禮?


熱議:彩禮可以要回來嗎?什麼情況下支持追回彩禮?


彩禮是一個跨時代的詞,小編不用多解釋,這是中產階級及以下、三十歲以前的奮鬥目標和三十歲以後承擔債務的主要誘因。

《婚姻法》總則第三條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條款。

然而,沒有規定懲罰措施的法律都叫做行政指導。根據民風民俗彩禮完全是可以討要的,並且在大多數的婚姻伊始,彩禮都是必不可少的。

彩禮的討要無可厚非:“雖然會給年輕人帶來壓力,但是沒有經濟基礎的婚姻是會讓人疲憊的”、“感情不會可靠一輩子,如果以後感情出了問題,我還剩下什麼”、“我養了那麼多年的白菜,你說帶走就帶走了,憑什麼”、“這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嗎”、“我可以不要但你能不給嗎”……

但是,現實的情況下兩個人在一起並不代表感情會一直保持。感情的消亡必然是兩個人的過錯,無論是誰先不愛誰了還是誰先讓對方不愛自己了,結果必然導致的就是感情破裂。

作為第一次搭夥過日子,總會有腦子一熱的情況,運氣不好的年輕人們也小概率的會遇到剛剛結婚就想反悔或被反悔的情況。感情的挽回並不一定會成功,若愛情變成仇恨,彩禮的付出是有追討方法的。

教程開始,希望您用不上。

一、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其他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第十九條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您可以根據上面的條款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酌情起訴到人民法院,若還有不理解的可以向我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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