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之“不爱”的法律标准

起诉离婚之“不爱”的法律标准


即使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有1000次离婚的念头,500次掐死对方的想法。婚姻的苦果,一半在于婚前脑子进了多少水,一半在于婚后有没有适合的应急处理方案。

如果解除婚姻关系,才能获得新生,但是这新生是通过协议离婚不能达到的,这新生是一朵通过诉讼离婚的长河才能拿到的彼岸花。那么,我希望看完这篇文章,你在过河的时候,有条船。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记住哦,不是孩子怎样、他(她)怎样、小三怎样、经济怎样、婆媳关系怎样……。而是你要想清楚的是,抛开所有不可调的因素,你和他感情怎样、是否确实破裂、已经没有继续生活的必要和可能。

其次,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双方实际感情破裂,但为了报复或所谓的面子等原因,在一方诉讼中,作感情没有破裂的陈述,来达到不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亲爱的,放过自己,人生匆匆就这几年,感情都已经没有了,为什么还要消耗青春,打一场没有结果的消耗战,拖累别人也耽误自己。

最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五)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七)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八)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九)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十)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二)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三)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四)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有个故事是这样的:一个女人裸体死在沙滩上,这时走过来一人,他只低头看看女人就离开了;一会又来了一个人,他脱下身上的衣服,给女人盖住身体,然后离开;最后来了一个人,他挖了一个坑埋葬了女人。缘深缘浅,做最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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