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民意征集 |《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文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4月13日至4月2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水务局提出。

  (二)网站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热线电话

  联系人:简士洋   

  电  话: 0857-8232130,13985889766

  (四)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994772409@qq.com)。

  (五)传真 :0857-8221443。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水务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向县(市、区)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提供日常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政府投资、企业投建、村民自建的供水规模100人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100人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县(区)应按照“有偿用水、错峰用水、计量用水、应急供水”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机制体制。

  有偿用水:指供水单位按照工程能够正常运行,保本微利核定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错峰用水:指用水高峰期或枯水季节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计量用水:指供水单位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根据使用水量缴纳水费。

  应急供水:指发生干旱、雪凝、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由乡(镇、街道)定时定点组织应急送水。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护负总责。


  第二章  政府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级政府职责。负责统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明确市直相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制度保障;按要求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资金;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市级对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负责统筹县(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明确县(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明晰工程资产产权、经营权、管理权;按要求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资金;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县(区)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职责。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工作;对县(区)未确定运行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及时组建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监督管护经费使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排查,及时组织解决排查发现的问题并告知群众;负责制定本乡(镇、街道)供水保障方案,对存在季节性缺水、发生自然灾害断水等不能满足饮水安全标准的,及时组织应急供水;负责做好项目验收移交、安全生产、政策宣传、涉水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村(居)两委、涉水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加强承担管护责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协助或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章 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统筹抓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绩效考核指标;指导县(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供水保障方案制定、水价核定、水费征收等工作;指导县(区)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县(区)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水质检测监测、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生产等。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运营管护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执行及指导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好农业面源对水源的污染治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水务工作站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聘用;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县级供水保障方案、管护绩效考核方案制定、工程项目验收移交、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指导乡(镇、街道)或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供水保障方案;落实应急供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排查、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等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水厂日常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水价核定、水质监测、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水务站(或片区水务站)职责。按照乡(镇、街道)政府要求,落实好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护、水质检测和应急供水保障;指导做好分散式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质净化消毒处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工程验收移交、资产产权明晰、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涉水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主要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的供水企业、村(居)委会、村(居)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权限。城市管网延伸的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区)或乡(镇、街道)明确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或村(居)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进行管理。其中,村民自建工程(含小水窖)由村民自行管护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工程所有权单位可因地制宜采取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引进企业或社会团体参与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维修养护;持续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明确机构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费计收,推行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的水价政策;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生产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规定严格控制供水工程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员宜根据其供水规模及管护需要合理确定,分散式供水工程如小水窖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应切合实际,确保有针对性。其主要内容可包括:运营管理规范、资金筹措调度、水质检测监测、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机构人员、水价核定、水费收取、技术培训、应急供水保障、目标绩效考核等。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较长时间停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供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恢复正常供水的,必须向县(区)水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备并告知用水户;发生水污染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省、市、县级下达的建后管护资金或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等。市、县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拔付到位。供水单位应落实水费收缴,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建后管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县(区)应在县级水务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护资金专户。由县级水务部门根据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数和目标绩效考核情况,按季度拨付给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担分散式(供水人口100人以下)工程管理的乡(镇、街道)负责拨付给具体承担管理职责的村(居)委会或组建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集镇供水由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的,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补贴的有关事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费、电费、消毒药品费、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等工程运行管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水费价格核定。农村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区)根据供水运行成本因地制宜制定指导价格。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制度。对运营成本高的引提水工程,应当实行电费兜底补贴政策,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政府拨付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水价核定、监督电话,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由村(居)委会或组建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的,应纳入村务公开目录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有偿、计量、限量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水户享有用水的权利,也有保护供水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发现蓄意破坏损害供水设施设备的行为,应向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方案要明确错峰用水、分区划片、限量供水、水量调度、服务电话等事项。建立应急供水保障队伍,配备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确保枯水季节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农户用水达到脱贫攻坚饮水安全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实施的《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护办法》(毕署通〔2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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