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舉報過期食品,獲食藥監局獎勵現金0.2元

2017年3月13日,賈某某向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一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並申請獎勵。同年9月4日,該區食藥監局作出(濟某)食藥監食罰[2017]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賈某某舉報事項屬實,並對該超市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2元;2、罰款5萬元。

該區市藥監局於2017年10月24日向賈某某支付獎勵款0.2元。

2017年11月10日,該區食藥監局作出《獎勵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賈某某舉報的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麵包案,已依法處理完畢,根據《濟南市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獎勵金額為0.2元。

看到這則新聞,不知讀者們什麼感受,至少小編不禁會想,這是獎勵呢還是嘲諷啊。說是鼓勵舉報,給的獎勵連給家裡小孩買個棒棒糖都不夠,這樣的獎勵真的好嗎?

當事人賈某的反應更是激烈,一紙訴狀將食藥監局告到了法院。

該案一審法院曾認定獎勵2毛錢並無不當,適用規範性文件準確。賈某對此判決選擇繼續上訴。

2019年1月2日,濟南中院官方微信號公佈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中應適用獎勵金額更高的67號《獎勵辦法》,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不管是兩毛錢還是兩千元,或許,當事人在乎的也未必是獎勵多少錢的問題,政府部門的辦事態度,或許才是民眾最最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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