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頒佈施行70年,四川的婚姻登記有哪些變化?

《婚姻法》頒佈施行70年,四川的婚姻登記有哪些變化?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施行70週年。婚姻登記從建國之初到現在有哪些變化?

《婚姻法》颁布施行70年,四川的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婚姻登記要件變化:由繁到簡

1980年頒佈的《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所在生產大隊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1986年3月15日發佈的《婚姻登記辦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辦理;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以來,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持戶口簿和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證費用變化:從有到無

婚姻登記證的費用,經歷了各省分別制定收費標準—國家統一標準的過程,收費標準經歷了從各省自定收費標準,到全國內地居民登記和涉外、涉港、澳、臺、華僑婚姻登記統一為9元/對,再到全部免費登記的過程。

婚姻登記服務變化:提供公益頒證服務

建國以來,婚姻登記主要開展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和補辦結婚登記。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了拓展婚姻登記服務領域,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引導當事人文明、節儉辦婚事,推進婚姻習俗的改革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從2012年開始,部分有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證件的同時,開始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和公益頒證服務。

目前,全省有100餘個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了結婚登記公益頒證和婚姻家庭服務,2019年,全省婚姻登記機構共接待婚姻家庭輔導當事人4.5萬餘對,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1萬餘件。

結婚年齡變化

1950年首部《婚姻法》頒佈施行,結婚年齡為男20歲,女18歲;1980年頒佈第二部《婚姻法》後,結婚年齡調整為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早於20週歲。

結婚登記機關變化

建國後,辦理婚姻登記的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沒有街道辦事處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區人民委員會,在農村是鄉、鎮人民委員會;1986年《婚姻登記辦法》頒佈後,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到了1994年,婚姻登記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2003年10月後,為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調整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

婚姻證件變化

建國後一段時間,婚姻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1986年後民政部統一制發了婚姻登記證件式樣,由各省(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到了上世紀90年代,民政部重新設計制發了婚姻登記證件式樣,並監製婚姻證件,進一步加強了婚姻證件的統一管理,切實維護婚姻證件的法律地位,杜絕濫印婚姻證件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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