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發佈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廣東法院發佈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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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發佈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案件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製假售假、借疫情詐騙等犯罪,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其中三人並處罰金。


● 李某某妨害公務案

● 白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 韋某詐騙案

● 周某某詐騙案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廣東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依法從快從嚴審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廣東法院發佈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截至2月12日,全省法院累計受理此類刑事案件20件,分別按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視頻方式及時公開開庭審理,僅2月13日當天即開庭審理並宣判

8件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省委政法委《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省法院和省檢察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廣東各級法院對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首批典型案件的發佈彰顯了廣東法院依法嚴懲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決心。

一、李某某妨害公務案

廣東法院發佈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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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正值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眾打麻將。韶關市仁化縣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後,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處置,說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間聚集並勸離。李某某情緒激動,推搡、拉扯並用凳子砸擊民警。


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對政府明令禁止的聚集行為置若罔聞,不聽勸離,暴力襲警,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白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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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出售假冒“3M”註冊商標口罩,銷售金額30.56萬元。其中部分口罩經轉賣後被捐贈至醫院。案發後,公安機關在白某某經營的勞保店繳獲部分假冒“3M”註冊商標的口罩。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白某某銷售明知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韋某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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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26日開始,被告人韋某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內發佈可低價訂購KN95型號口罩的虛假信息,並用虛假的醫療器械企業營業執照和快遞單號,先後騙得4名被害人款項共計12.25萬元。得手後,韋某將上述錢款用於購物和消費等。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韋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周某某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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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至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群眾急購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廣號上發佈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轉賬後便不再理會被害人,詐騙了19名被害人款項6萬餘元。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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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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