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LONDON”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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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渠道一件“伦敦男孩”T恤动辄几百元

可市场上有些同一品牌的T恤

零售价却只需百余甚至几十元?

英国安格洛联营公司出招打击“山寨”

慈溪的一家服装厂因此摊上了事


(详情见下文哦~)


4月24日,慈溪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BOY”“LONDON”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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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信息传播途径日益增多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BOY”“LONDON”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还出现了在网店店铺名称、宝贝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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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形势

慈溪法院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BOY”“LONDON”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除此之外,法院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依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慈溪工作站、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研究实践基地等平台,丰富多方位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护体系,为企业快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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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慈溪工作站”挂牌成立 ▲


“BOY”“LONDON”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研究实践基地 ▲


-慈溪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01

山寨国际知名服装品牌

阻挠执行人员执法又不服处罚

2019年4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英国安格洛联营公司投诉,在某纺织厂的货阁内检查时,发现标有“BOY""LONDON"字样及图形的短袖童装700余件,当市场监管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纺织厂经营者肖某家属有阻挠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扣押服装的行为,肖某还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BOY LONDON(注:中文名“伦敦男孩”)是英国安格洛联营公司旗下服饰品牌,官方渠道该品牌的一件T恤市场价需几百元,可这次查获上述童装成本价均为6元每件,拟销售价均为6.5元每件。


经过后续调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纺织厂未经商标注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许可,擅自在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纺织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所有侵权的短袖童装,并处罚款2.98万元。


肖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慈溪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慈溪市政府维持了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肖某不服,又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纺织厂童装上使用的字样及图形,与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细节处有不同,但视觉上极为相似,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纺织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提出的处罚金额不当问题,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认定纺织厂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已从轻处罚,该罚款金额不存在超出了普通大众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的畸重情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罚款金额明显不当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02

网店上用知名品牌做宝贝名称关键词

商家挂“羊头”卖“狗肉”判赔25万元

2019年3月,慈溪龙山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被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因是该公司在淘宝上销售的一款全自动洗衣机,在宝贝名称上赫然标注着“荣事达”字样,可实际上这些洗衣机却是其他品牌的。经调查,该电子商务公司的淘宝店铺里销售的包含“荣事达”字样的产品成功交易金额达270余万元。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荣事达”品牌洗衣机、冰箱和微波炉产品的排他使用权,是唯一经“荣事达”商标所有人授权合法生产并经营“荣事达”品牌洗衣机、冰箱和微波炉产品的企业。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与“荣事达”商标核准范围的同一商品的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与“荣事达”商标的文字相同,仅字形不同,且“荣事达”这几个文字排在商品名称最前面,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性使用。“荣事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洗衣机明明有自己的商标却不在宝贝名称上使用,而是使用原告享有排他性使用权的“荣事达”商标(仅字体不同),主观上具有攀附“荣事达”商标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同一种商品的宣传名称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侵害“荣事达”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并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万元。


03


一个知“假”卖“假” 一个甘打下手

最后两人都被判刑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黄某雇佣他人通过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胶水、密封胶等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8万余元。其中,自2017年3月起,高某明知黄美琴销售假冒产品,仍参与贴标、打包、发货等,期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经鉴定,这些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到案后,两人如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只参与部分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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