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擅自加层、
公共绿化带地面被硬化、
堵塞消防通道……
城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现象回潮,
严重破坏了城市发展环境,
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甚至影响到公共安全。
近日,我市启动城区范围内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攻坚行动,
同时运用法律武器,
向违法建设亮出“最锋利的剑”!
我市违法建设有哪些形式?
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据是什么?
市城管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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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法建设形式多样
此次重点治理五大类
五类违法建设
●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的违法建设;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大型户外广告、棚亭书报亭。
02 拆违控违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维护公平正义
此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有多条法律作为“支撑”,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对应五类违法建设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1
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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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
重大建设项目、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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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
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的违法建设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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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4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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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
各类大型户外广告、棚亭书报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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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03 党员干部带头示范
依法“亮剑”惩治违法行为
针对违法建设造成的恶劣影响,市委市政府不畏难、动真格、下力气,重拳出击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此次专项治理攻坚行动将按照“自拆为主、助拆为辅、依法强拆”的原则强力推进。
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
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在专项行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立即行动起来、自觉接受监督,
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拆,给群众做出榜样。凡是干扰、阻碍、抗拒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涉违当事人,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专门出台了《马鞍山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明确了11类问责情形、6种问责方式,凡是控违、查违、拆违责任不落实的,将会被追究责任。
违法建设不仅对自身是一种危害对城市也是一种伤害,希望大家时刻记得遵纪守法,做个人见人爱的好公民哦!
马报融媒记者 余萍 通讯员 沈古新 张平
值班总监:谷雨
审核: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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