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14日电 (周巧玲)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处王某赔偿陈某股权被侵害的损失980000元及相关利息。
据了解,陈某、王某本是某公司股东,陈某占40%股份,王某占60%股份。2016年1月5日,王某趁陈某外出,以公司名义向连江县工商局提交虚假的“陈某”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将陈某名下40%股份全部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之后,王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00%股份以2450000元价款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刘某,并于2016年2月24日完成工商登记,其中属于陈某的40%股份价款为980000元。
陈某主张连江县工商局于2016年1月5日准予将陈某名下的40%股份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连江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股东身份、所占股份比例及工商局将陈某股份转移登记在王某名下违法作出认定。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陈某”虚假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将陈某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又将该股份出卖给第三人,侵害了陈某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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