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大撈財寶案升級為“集資詐騙” 追償時間或更長

近日,根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佈公告顯示,法院已於2020年3月26日受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戴志康、陸衛豐、顧文俊、鬱耀、張豔華5人集資詐騙一案。

證大撈財寶案升級為“集資詐騙” 追償時間或更長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警方今年3月16日通報顯示,法定代表人戴某康等24名犯罪賺疑人以涉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另外55名犯罪賺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證大撈財寶案升級為“集資詐騙” 追償時間或更長

可以看出,戴志康等5人的定性已經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升級為集資詐騙。

根據定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性質要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為惡劣。

我們平時口中常說的“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包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據瞭解,2018年下半年P2P爆雷潮中,很多平臺初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管最立案,但偵查過程中發現詐騙行為,最後則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如,銀來資產、前海匯能金融、好好理財、健康貓等。

從量刑上看,集資詐騙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最高可判刑10年。從回款情況看,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的平臺,資金追償的時間要更長,追回的資金比例要更低。

2019年8月29日,“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總經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並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設立資金池、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且已無法兌付。警方對該公司立案調查。撈財寶平臺運營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7月,平臺借貸餘額49.96億元,借貸餘額筆數93914筆,利息餘額5.58億元。涉及出借人數量28031人,借款人數量92853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眾型金融犯罪尤為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增加。

據最高檢統計,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別上升40.5%和50.7%;起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別上升50.13%和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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