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簽名應該償還,但並沒有實際用錢怎麼辦?追償


借錢簽名應該償還,但並沒有實際用錢怎麼辦?追償


楊某與周某是莊鄉關係,是同村村民,周某還有一個身份,他是村的村委主任兼書記。

楊某購買新農村建設的房屋,因當時沒有交夠錢,於是周某動員楊某與同村其他另外二人組成聯保小組,從信用社貸款用於購買房屋。楊某後來有了資金,不想再貸款。但為了使聯保小組的其他二人順利辦理貸款,周某要求楊某繼續辦理貸款手續,並承諾該貸款辦理後,楊某不需要償還,由周某按期償還,楊某隻在貸款手續上簽名即可。

楊某出於對周某的信任,按照周某的安排,去信用社辦理了貸款手續,該款項轉入楊某賬戶後,隨即就又轉入了周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周某為楊某出具了一份“證明和保證”,內容 為:楊某因新農村貨款5萬元周某用(用於新農村建設)周某個人負責還清,”下面有周某的簽名和日期。

然而,二年過去了,信用社卻向楊某發出了催收通知書,楊某無奈就找周某,可以周某卻置之不理,楊某認為該款項應當由周某償還,也沒有向信用社償還貸款。信用社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楊某在訴訟中提出抗辯,認為應當追加周某為被告,要求周某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提起的是借款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信用社要求楊某償還是應當的,法院最終判決楊某承擔償還責任。

楊某後經法律諮詢和法院的審理釋明,理解了自己的民事責任,積極和信用社和解,償還了借款和部分利息。

楊某在與信用社結清借款後,持相關結算手續和周某出具的證明和保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某和某村民委員會償還墊付的借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某與周某之間形成借貸關係,且該費用已由周某支配使用,周某辯稱的該費用是用於了村委的新農村建設,但是某村委會並不認可,周某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將貸款用於某村委會使用。法院判決由周某承擔償還責任,楊某提起的追償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筆者在此為群眾和村民提個醒,作為公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公民對其個人簽名應當謹慎處理,不要盲目相信。一旦簽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楊某最終按追償權保護了自己的權益,但是卻付出了許多周折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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