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廠家賠償後發現責任方是銷售商,怎麼辦?

答:產品有缺陷不一定完全是生產者的原因,銷售者的行為也可能使產品產生缺陷。銷售者在經銷過程中對產品使用了不真實、不適當的甚至是虛假的說明,或者由於自己的消極行為使產品失去應有的質量保證,都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如果產品侵權是銷售者的責任,而生產者已經進行賠償了的,生產者可以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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