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空殼公司”股權,金額支付為“零”,是否涉及稅收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中國大地不斷開花,註冊公司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可是公司註冊完成以後,有沒有業務就得另當別論了。辦公司“註冊資本”認繳製出臺以後,“空殼公司”也就出現了。

下面就來同大家講一講,轉讓“空殼公司”股權,金額支付為“零”,是否涉及稅收。

轉讓“空殼公司”股權,金額支付為“零”,是否涉及稅收


案例:“空殼公司”轉讓股權,有沒有稅收

(一)案例背景

智慧諮詢管理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其中張三120萬元,佔60%的股權,李四80萬元,佔40%的股權。公司註冊成立時間為2018年6月,註冊資本分10年認繳。截至2019年6月,張三與李四實繳資本為0。

2019年3月,張三以智慧諮詢管理公司的名義對外提供諮詢服務,取得諮詢服務收入20萬元,並開具了發票。截至2019年6月底,所有者權益為16萬元(為張三提供諮詢服務取得的收益),由於公司屬於諮詢公司,無其他資產(通俗一點講,就是一個空殼公司)。

公司成立近兩年來,李四一直未創造業績,對公司的發展未起到任何作用,最後經過各方協商,李四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王五。

2019年7月,智慧諮詢管理公司辦理了股權變更,由於李四並未實際出資,因此,李四的股權變更為王五時,王五也未向李四支付股權轉讓金額(通俗一點講,就是辦理了股權更名而已,把李四的名字變成了王五)。

那麼,以上“空殼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是否需要納稅?繳納什麼稅?如何納稅?如果智慧諮詢管理公司未發生經營,即資產總額為“零”,李四與王五辦理股權變更時,是否需要納稅?

(二)案例分析

問題一:張三與李四實繳資金為0,李四將股權轉讓給王五,未發生金額支付,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相關規定:

(1)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通過分析以上案例,結合相關政策規定,雖然李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為“零”,股權原值(即實繳資本)也為“零”,好像感覺沒有取得“財產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公司淨資產為16萬元(實收資本為0,未分配利潤為16萬元),屬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淨資產核定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即李四應享有公司淨資產的份額為6.4 (=16 x40%)萬元。

李四應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6.4-0=6.4 (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6.4X20%=1.28 (萬元)

問題二:張三與李四實繳資金為0,李四將股權轉讓給王五,未發生金額支付,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財產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按所載金額0.5‰貼花。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 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通過分析以上案例,結合相關政策規定,雖然李四將股權轉讓給王五支付金額為“零”, 但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一定是有金額體現的,如李四將其持有的智慧諮詢管理公司股權80萬元平價轉讓給王五之類的協議描述。

那麼,印花稅就應該按股權轉讓所立書據中的金額進行計繳,即80x 0.5%=400 (元)。

問題三:如果智慧諮詢管理公司未發生經營,即資產總額為“零”,李四與王五辦理股權變更時,是否需要納稅?

通過對問題一、二的分析可知,如果智慧諮詢管理公司未發生經營業務,即資產總額為“零”,李四與王五辦理股權變更時,公司無任何資產,即不存在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因此,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由於印花稅的繳納是以股權轉讓所立書據中的金額進行計繳的,因此,應繳納印花稅400(=800 0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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