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患有艾滋病,自己有沒有知情權?

小艾和女朋友小姿在民政局領證當日,在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小姿被查出疑似艾滋病毒。事後,醫生單獨找小姿告訴她情況,小姿要求對其丈夫隱瞞病情。婚後小姿與小艾同房致其被感染。小艾說他從醫生處得到的答覆是:女友一切正常。然而3個月後,永城市疾控中心打來電話,稱小葉已經確診為HIV陽性,且很久以前就已感染,並有備案。令小艾想不通的是,婚檢時,小姿已經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醫院當時卻未把這個結果告知自己,還騙了自己,導致悲劇無法挽回。隨後,小艾將醫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認為醫院沒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時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控告醫院索賠120萬元。永城市人民法院認為其賠償金額過高,駁回了小新的訴訟。

一方面是法律對小姿隱私權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小艾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醫生是否應該告知其伴侶?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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