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法院向政府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4月8日,清河法院在审理一起侵权纠纷案过程中,依申请调取当事人房产登记档案时发现同一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两证不同人,遂依法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该院在审理原告人张某菊、杨某峰、杨某荣、杨某月、聂某田五人起诉张某海、张某云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海、张某云申请法院调取原告之一杨某峰的房产登记档案。经法院审判人员调取清河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档案,查明:涉案房地产存在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编号为8901245号的房产证,产权所有人为张某菊,共有人为杨某峰、杨某荣、杨某月和聂某田四人,使用国有土地面积272平方米;另一个是编号为950230号的房产证,产权所有人为杨某峰,无其他共有权人,使用国有土地面积272平方米。两个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均认可上述两个房产证所载明的房地产系同一处房地产。
鉴于以上情况,涉案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清河法院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对该两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及涉案房屋权属进行认定和处理。今后,清河法院将严格落实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实行)》要求,切实增强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延伸和发挥审判职能,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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