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注册商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


含注册商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

与注册商标具有法定外观不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下称“包装装潢权益”)的构成元素具有灵活性,往往是在寻求救济的个案中予以确定。尽管如此,包装装潢权益的构成元素也可以找到一些相通点。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情形是,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构成元素包含了文字或图形注册商标。如,最高院审理的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但是,与该类包装装潢权益相关的保护客体、权益主体、侵权比对等问题在实践中均有一定的争议,值得探讨。

该类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客体不及于注册商标的含义和呼叫。当被包含的注册商标是图形时,则该图形作为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客体的组成部分,通常没有问题。存在争议的是,当被包含的是文字注册商标时,该文字商标的含义和呼叫是否为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客体的组成部分。在商标法语境下,在进行近似比对时,含义、呼叫与外形一样,均是比对要素。但是,在包装装潢权益之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被包含的文字注册商标的含义和呼叫并非保护客体的组成部分。原因是,包装装潢权益在本质上属于未注册图形商标,保护客体主要聚焦于线条、色彩、布局和立体造型等,并不及于构成元素之文字的含义和呼叫。这一点,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的区别保护作类比。虽然某些美术作品包含了诗句等文字作品,但在讨论保护客体时,美术作品也仅保护组成诗句文字的笔形、色彩以及布局,而不保护诗句的具体含义和呼叫。

当被包含的注册商标系许可给包装装潢权益创造及使用者时,该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于何主体。在王老吉红罐案中,最高院认为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应当由王老吉和加多宝两公司共享。本文认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当被包含的注册商标系图形时,则,从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角度来看,究竟是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权益,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均有可能。因此,按照添附规则等,包装装潢权益可能归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双方享有。但是,当被包含的注册商标系文字时,结论则有所不同。按照前述讨论,由于文字注册商标的含义和呼叫不属于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客体的组成部分,此时,固定构成元素后并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权益基本上与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无关。因此,包装装潢权益认定为归创造及使用者比较合适。

在讨论完前述两个问题后,则,包装装潢权益在诉请保护时的比对对象就非常清晰了。如前所述,同样的,当包含的是图形注册商标时,在确定包装装潢权益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比对对象时通常没有问题。当包含的是文字注册商标时,该文字注册商标的含义和呼叫也非比对对象。实践中,当被控侵权标识采用相同的颜色以及同样的文字个数及布局时,尽管文字内容不一样,在其他元素相同时,比对结论也应当是相同或基本相同,而非近似。相同和近似比对结论的差异,则将对最终的混淆结论或侵权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相关方决策之法律意见。欢迎与作者联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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