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实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调公积金贷款限额

肇庆实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调公积金贷款限额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正常流转,防范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建金〔2017〕252号)的要求,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如下几点:

一、下调个人公积金贷款限额

1. 市直范围:

个人贷款限额:20万/人;40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2. 高要区、鼎湖区、高新区、四会市:

个人贷款限额:18万/人;36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3. 德庆县、怀集县、封开县、广宁县:

个人贷款限额:15万/人;30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4. 二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比照首次公积金贷款,每套房 单个申请人减少5万元,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减少10万元。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须留存一定比例余额

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留存本人现存帐户内10%的余 额资金;销户的可全额提取。

三、本《通知》与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肇房委

〔2015〕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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