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255 證券簡稱:夢舟股份 編號:2020-019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上訴;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一審被告);

●涉案金額: 2,135,310.31元及利息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上訴已受理尚未開庭,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案件的前期進展及披露情況:詳見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關於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臨2019-033)。

一、《對陣》聯投合同糾紛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9年4月26日,公司發佈了《關於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臨2019-033),披露了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案,具體情況如下:

1、原告: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西路683號西溪創意產業園C-C座

法定代表人:傅梅城

2、被告: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區曲江行政商務區曲江SOHO2號樓1單元10901號

法定代表人:張志

3、訴訟機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二)本次訴訟的內容與理由:

1、原告請求的內容及理由

1)事實與理由:

2011年4月14日,原告與簽署《聯合投資拍攝電視連續劇合同書》份(以下可簡稱“聯投合同”),約定聯合投資拍攝40集電視連續劇《對陣》。其中原告投資480萬元,佔總投資的20%。

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蓋章確認的結算函,確認應向原告分配結算款935,878.08元。

2)訴訟請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結算款人民幣935,878.08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人民幣74,293.34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11月14日,應當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以上兩項合計為1,010,171.42元

②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被告答辯情況

答辯人認為:西安夢舟在《結算函》上蓋章的行為,是對華策公司單方計算的應分配結算款的確認。但西安夢舟並非聯合投資拍攝的合同主體。

因西安夢舟對華策公司並不負債務,且即便負債,該債務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應駁回華策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判決情況

2019年8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1、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款935,878.08元,支付利息68,755.84元(截至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年利率另行計付);

2、駁回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84號《民事判決書》後,不服一審判決即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上訴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傳票正式受理我公司關於上述案件之上訴請求,上訴情況如下:

1、訴訟雙方及受理機構

1)上訴人: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曲江新區曲江行政商務區SOHO2號樓1單元10901號。

法定代表人:張志,執行董事。

2)被上訴人: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蔣村街道文二西路西溪創意產業園C-C座。

法定代表人:傅梅城,董事長。

3)受理機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上訴請求及理由

1)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2011年4月14日,案外人北京夢舟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夢舟”,該公司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西安夢舟並無控制關係)與被上訴人簽訂了《聯合投資拍攝電視連續劇〈對陣〉合同書》,西安夢舟在《結算函》上蓋章的行為,是對華策公司單方計算的應分配結算款的確認。但西安夢舟並非聯合投資拍攝的合同主體,在此情況下華策公司主張西安夢舟作為義務主體支付結算款,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

2)上訴請求

撤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1208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風影》聯投合同糾紛

2、被告

1)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

2)上海景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玉樹路269號5號樓2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連武

2012年8月23日,原告與被告上海景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署《電視連續劇聯合投資攝製合同》一份(以下可簡稱“聯投合同”),約定共同投資拍攝34集電視連續劇《風影》。其中原告投資600萬元,佔總投資的20%。

2012年10月29日,二被告與原告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明確該劇的實際投資方為原告與二被告,且二被告就與原告聯投合同項下的權利共同享有,義務連帶承擔。

2014年7月18日,二被告共同出具《說明》,確認該劇經過最終決算,尚有投資款1,199,432.23元應退還給原告。此後雖被告又多次以補充協議和結算函等形式確認款項,但至今未能向原告退還投資款。

2)訴訟請求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還投資款人民幣1,199,432.23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人民幣263,170.22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分段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11月17日,應當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以上兩項合計為1,462,602.45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2、被告答辯情況

答辯人認為:西安夢舟雖於2017年在華策公司的《結算函》上蓋章,但華策公司在《結算函》中僅請求答辯人核實確認應退投資款的數額,該行為並非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故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並且,即使將華策公司的《結算函》牽強解釋為《催款函》,但華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寄出的《結算函》為答辯人在2017年3月31日前收到,故其未能證明訴訟時效已經發生中斷。華策公司在訴訟時效期間一直不主張權利,是對自己權利的忽視,其應對自己未及時主張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從維護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制度的剛性出發,不宜認定華策公司該自然債權仍受法律的保護。

(三)一審判決情況

2019年8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具體判決如下:

1、西安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景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199,432.23元,支付利息196,185.47元(截至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1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年利率另行計付);

2、上海景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7,505.85元;

3、駁回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90號《民事判決書》後,不服一審判決即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西安夢舟與華策公司曾約定,西安夢舟在2015年3月31日前退回華策公司超額投資款1,199,432.23元。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自2015年4月1日起即開始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屆滿。而華策公司至2018年12月27日才提起本案的訴訟,顯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一審判決卻將訴訟時效發生中斷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西安夢舟,顯然是對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等證據規則的誤讀,明顯地違反了《民訴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上訴請求

撤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120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本次上訴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告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傳票

特此公告。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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