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天津天獅”傳銷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獲刑四年六個月!

4月29日下午,嵊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天津天獅”傳銷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盧某某獲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扫黑除恶 | 涉“天津天狮”传销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檢察機關指控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間,被告人盧某某負責領導、管理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在嵊州地區的傳銷窩點,以銷售虛擬的“韓國韓露”化妝品為名和介紹高薪工作為誘餌,將新人騙至傳銷窩點,以加入傳銷組織二年內可賺取百萬元相誘惑,期間結夥採取以幫助充電為由收走手機、24小時身體控制、反鎖房門、言語恐嚇、打牌體罰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誘騙新人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活動的參與者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購買化妝品的套數作為計酬標準,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參加。參與該傳銷活動人員至少在三十人上,在嵊州地區形成了以盧某某為首要分子,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幹成員、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盧某某組織、領導以銷售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化妝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購買化妝品套數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在傳銷過程中又多次結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續時間均在24小時以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應予數罪併罰。被告人盧某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嚴密和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系犯罪集團,被告人盧某某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系首要分子。綜合本案存在坦白、退清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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