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業,有什麼要求?

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業,有什麼要求?

一、外國人,需要辦理就業證

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取得《外國人就業證》。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外國人在內地就業,未辦理就業證,或者就業證過期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僱傭關係處理。

二、港澳臺居民,不需辦理就業證

(一)過去,需要辦理就業證

根據原《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業,需辦理“就業證”。

(二)現在,不需辦理就業證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並要求人社部出臺配套政策措施。

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決定自發布之日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同時,人社部印發了《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不需辦理就業證,並對取消就業證後的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摘要如下:

1. 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2.2018年8月23日(37號令頒佈之日),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將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

3.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4. 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5. 各地人社部門要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對其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為有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

6. 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人員,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或者合法勞動權益被侵害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處理。

三、案例

(注:均為深圳案例)

(一)就業證過期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H某是香港居民,2005年9月1日入職A公司,先後簽訂了2份勞動合同:

第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

2008年2月18日, A公司以要搬遷到其他城市為由,向H某發出了《勞動關係解除通知》。

H立即表示反對,並於2018年2月22日回函A公司,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H某的就業證有效期限為2006年1月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滿後沒有辦理延期手續。

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H某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裁決A公司繼續履行第二份勞動合同。

案件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因H某的就業證在2006年12月31日到期,且沒有辦理延期手續,故H某2017年1月1日之後與A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勞動關係無效,H某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H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二)勞動合同期限內,就業證先到期的,用人單位有協助續期的義務,用人單位故意不續期導致員工無法上班,且據此辭退員工的,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須支付賠償金。

T某是K公司從國外高薪聘請的專家型人才。

T某入職一段時間後,勞動合同還沒到期,K公司突然撤銷了T某所在的部門,但卻遲遲沒有與T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似乎是要讓T“自動辭職”——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而公司提出協商解除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期間T的就業證即將到期,T多次催告公司辦理續期手續,但公司卻始終不予理會。就業證到期後,T某為了避免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暫停上班,並通知了公司。而公司卻以T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

T於是提起了勞動仲裁,訴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勞動仲裁支持了T某的訴求。但公司不服,起訴到一審,起訴理由是“就業證到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之所以辭退T某,是因為其曠工”。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取得《外國人就業證》。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T某2019年4月10日起未到K公司上班,是因其《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到期所致。而T某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到期後,K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續期)申請,是導致T某無法上班的原因,K公司應對此負全部責任。K公司以T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K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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