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组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3月19日,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20年4月14日,吉翔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组方案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原共计106名,交易对方林志萍因个人资金需要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8,702.00股股份(持股比例0.0292%)于2020年4月9日转让给了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老股东)年礼战,现交易对方共计105名。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增加了配套募集资金规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

四、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4月14日,吉翔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组方案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本次方案调整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吉翔股份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审议事项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一)《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三)《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组方案调整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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